索 引 号: 014195072/2015-00082
生成日期: 2015-06-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发布机构: 吴中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吴政发[2015]76号
内容概述: 加快推进我区搬迁农民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意见的内容

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民安置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城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民安置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民安置房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迈上新台阶总目标,坚持把加快农民安置房建设、有效解决搬迁农户长期在外过渡问题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置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强化管理,规范运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安置房建设,缩短过渡期限,降低安置成本,确保搬迁农民得到妥善安置。
二、目标任务
2015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解决已动迁农民住房安置。各镇(区)、街道应按照农民安置实际和分解目标,抓紧编制完成安置房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013年底前已交付的农民安置房,抓紧时间办理土地和房产两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两证发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三、基本要求
(一)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
1.积极推进在建安置房建设,优先消化存量安置房和在建安置房,加快解决搬迁农户的安置。
2.新建安置房要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安排建设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把安置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落实建设条件、规范报批的前提下加快建设。
3.规范建设规划,新建农民安置房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建设区优先安排农民安置房建设。在城镇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提前落实安置房用地,好中选优确定安置房建设地块,避免造成因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或缺少用地指标等无法实施安置房建设。
4.规范项目立项,农民安置房建设属基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要求报批,国家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必须齐全,切实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审批案卷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安置房建设项目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少占或不占耕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优先纳入地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或增减挂钩实施规划。项目应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开工建设。新建农民安置房项目不得挪作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程序和标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安置房建设的审批、建设、配套、验收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对相关审批项目实行专人负责、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各类手续办理时限,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2.严格项目招投标,合理实施进度控制,科学安排建设节点,确保按时开工或交付。遵循配套设施先期或同期建设的原则,完善物业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垃圾中转站、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工程要及时交付运营单位,确保满足入住农民日常生活所需。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加强工程建设指导,完善工程报批、报备、报验手续,及时完成工程审批和验收,倡导绿色施工。
4.提高安置房建设设计标准,从建筑节能门面造型、绿化景观、停车设施等方面入手,以不低于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标准实施规划建设,全面提升安置房住宅小区品质。
(三)提高安置小区管理水平
1.建立并加强社区管理队伍。已交付使用的安置小区,按属地原则尽快抓好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并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有序推进社区日常管理工作。
2.提高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安置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实施物业管理费财政适度补贴制度,着力提高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四、政策支持
(一)保障用地指标。地方政府获批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农民安置房建设。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农民安置房用地,要随报随批,抓紧完成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获得安置房建设土地指标并确保及时供地。
(二)提供政策优惠。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全额返还安置房建设主体。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应对安置房建设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参照市委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51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加大政府投入。参照财政支持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投入标准来加大农民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减轻农民安置房建设成本和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安置房建设有序推进。
(四)创新安置方式。为减轻安置期限长、资金压力大、物业配套高等矛盾,积极探索异地安置、货币安置、回购闲置安置房、收购存量商品房等多元安置方式。通过货币化、市场化等形式为动迁农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安置手段。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农民安置房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农办、区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消防、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部署和协调安置房工程建设相关重大事项。各镇(区)、街道成立安置房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置房工程建设相关事项。
(二)明确工作责任。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安置房建设工作。区委农办负责将农民安置房建设纳入城乡一体化考核内容,协调好安置房建设目标考核;发改部门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财政部门帮助协调安置房建设项目融资和资金监管;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用地供应,办理用地手续;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提出安置房建设计划,编制审核区年度征收(拆迁)计划,制定安置房工程建设政策措施,协调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规划,办理规划方案报批及有关规划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环评手续;消防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相关监察、审计、监督工作。
(三)强化建设管理。各镇(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民安置房建设工作,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掌握安置房建设与安置动态,逐级上报安置房建设进度、交付使用、安置缺口、存量房源等信息数据,及时研究解决供需矛盾和平衡。实行责任考核,年初与区政府签订安置房建设年度责任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进度及交付任务的,可追究领导责任。
(四)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区协调小组牵头,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商讨研究安置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安置房报批、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促进项目建设合法依规、管理有序高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对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并视情形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区委、区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专项督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区政府专题报告全区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为统筹推进安置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委发〔2015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517号)(以下简称为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搬迁农民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2015626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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