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国有(集体)资产食品经营租赁管理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1-01 编辑:政府办 来源:

吴政办﹝2016﹞6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有关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有关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源头提升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区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排查摸底,督促产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加强对出租资产的日常监管,清退无证无照租赁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摸清退范围及责任单位

1. 各区属国有(集体)公司资产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区国资局负责);

2. 各镇(区)、街道资产(含农贸市场内商铺)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各镇<区>、街道负责);

3. 直管公房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区住建局负责);

4.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各镇<区>、街道负责);

5. 其他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实际产权人或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排摸清退内容

1. 核实租赁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无证无照的承租户督促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2. 核实租赁单位或个人有无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有超范围经营的应立即制止,限期整改,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拒不整改的,要坚决清租;

3. 加强对租赁经营户生产安全管理,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改正;

4. 对于无证经营且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要坚决进行清租,有涉嫌从事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规定,业主(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负有核实经营方证照的责任。对明知租赁方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除以相应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对于从源头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确实履行好“谁出租、谁负责”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对接,把此次排摸清退行动做实、做细。

(二)明确工作任务,认真梳理核实。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研究,明确此次梳理核实的目的、任务和内容,按照要求完成好此次排摸清退工作,摸清底数,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承租单位或个人,要坚决清租,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租赁单位或个人的监管,尽责履职,确保在本单位所管理的资产内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并按要求填好核查表,于7月30日前将核查表敲章原件及电子版上报至区食安委办公室(电话:65270587;邮箱:65270587@163.com;地址:太湖西路160号103室)。以后承租户如有变动,应每年整理汇总上报区食安办。

(三)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工程是一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此次梳理核查范围较广、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要密切协调,对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研究,整合力量,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共同做好核查清理工作,并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附件:

1. 全区国有(集体)资产食品生产经营租赁情况摸底排查表

2.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附件: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doc 附件: 全区国有(集体)资产食品生产经营租赁情况摸底排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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