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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罚款恶意重复起诉当事人


【发稿时间 :2018-02-28 编辑: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推动诉讼诚信建设,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恶意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依法予以罚款一万元。

2015年8月,某模具公司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模具款959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某科技公司以某模具公司在履行协议中迟延交货及模具质量不合格为由,反诉要求某模具公司赔偿损失125420元。

法院合并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模具公司。科技公司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在执行中,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科技公司将10.2万元付至法院履行款账户。

纠纷本该就此平息,谁知科技公司又将模具公司再次诉至吴中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3.95万元,并对其支付至法院履行款账户的10.2万元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理,发现科技公司提起的该起诉,与前案当事人、诉讼标的及争点都相同,且诉讼中所提交证据均已在前案中举证,故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重复起诉。对此,吴中法院向科技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但科技公司仍坚持诉讼。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科技公司的起诉。科技公司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吴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拖延诉讼、迟延履行法律义务或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应配合法院有效地进行诉讼。而科技公司重复起诉,属滥用诉权,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阻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科技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科技公司意识到了错误,对自身不当诉讼行为表示诚恳悔过,并立即缴清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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