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听说有人要收购农业银行信用卡,每张卡转卖可获利人民币100元,其便在广西宾阳县城非法购买6张他人身份证,然后于同年7月底来到贵州省境内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
2014年7月30日至8月2日期间,黄某某又先后在丹寨、三都、独山、平塘等县城的多个农业银行网点,使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信用卡16张。后因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塘县中山路支行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律分析】平塘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缴纳罚金以示悔改,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日前,平塘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