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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拳逞家霸作风,却触犯了法律


【发稿时间 :2017-10-27 编辑: 来源:正文网

在许多眼里、心里,总觉得打骂家人是家庭“内务”,是公权机关不能管,也断不清事儿。但是,居住在白碱滩区某小区的张强因打骂妻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移送到检察机关。因家暴而涉嫌犯罪,对白碱滩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来说,这是首例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5日晚,张强(化名)酗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邱玲(化名)争吵,脾气暴躁的他对妻子挥起老拳进行暴力殴打,后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邱玲顺利入院就医。医院诊断,邱玲的伤情为头部外伤、右顶骨骨折、头皮裂伤、血肿,后经司法机关鉴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说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同时,2016年3月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强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办案中,鉴于双方系夫妻关系,邱玲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谅解丈夫张强,张强则在案发后积极赔礼道歉,并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犯类似的错误,双方也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和解协议。

近日,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白小检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及《刑法》中明确规定,家暴造成一方轻伤以上结果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家暴行为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损伤,也严重影响了夫妻间感情,对被害人精神上也是一种摧残,对孩子成长来说,更是一种潜在、永久的伤害。

温馨提示

亲爱的朋友,家人相亲相爱、和睦和顺,才能得到生活的善待;如若不然,法律既是得剑,会惩罚施暴者,法律也是盾,保护被施暴者。

当你受家暴时,柔弱的人啊,千万不要一味忍让,法律的武器您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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