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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实惠也要多长心眼


【发稿时间 :2017-11-15 编辑: 来源:江苏法制报

对于很多人来说,网购已经成为了生活中的一部分。面对“双十一”电商们的各种促销攻势,广大消费者都是铆足了劲儿。近年来,在各种网购节日中,不少消费者都在“血拼”中满载而归,但是种种网络购物纠纷也随之增多。

进口食品添加剂违法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富某在某购物平台上向某公司购买了4瓶左旋肉碱胶囊(60粒装),共计1196元,某公司实际发货8瓶(30粒装)。该产品载明原产国为美国,富某收到产品后经翻译,英文标签载明产品配料另含有硬脂酸、硬脂酸镁,而中文标签配料表未标注。富某认为该产品添加硬脂酸镁不符合相关规定中硬脂酸镁使用范围的规定,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将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苏州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证据,且原告对收到的产品的规格与订单不一致未提出异议,可以确认原、被告间就原告实际收到的涉案产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硬脂酸镁使用范围为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涉案产品作为进口食品,其英文标签载明产品配料含有硬脂酸镁、硬脂酸,属于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而中文标签却不作标识,属于标注虚假内容。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196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11960元,同时原告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

法官提醒:随着网购的普及,消费者的购买渠道渐渐由实体店转向网店。因网络购物中看不到实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更容易发生。近年来,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受中国消费者的青睐,进口食品也乱象丛生。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特别是网购,在购买之前看清商品描述和评价,且保存好各类交易证据。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在审核商家信息时,要尽可能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防止发生问题时难以追责。

商家夸大使用功效

宣传误导构成欺诈

2016年3月,季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看到某公司旗舰店卖蚕丝被,该公司在购物平台上的宣传页面显示,“睡眠因子”可使人的神经处于比较安定的状况,能安神促眠,提高人们的睡眠质量效果,能促进皮肤细胞活力,防血管硬化,蚕丝被经专家认证,长期使用可防皮肤衰老。季某怦然心动,向该公司旗舰店购买了10条蚕丝被,打算供家庭及馈赠好友使用,共支付了15700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价格“4760.00元”,订单信息显示产品单价“4760.00”,而该金额下方为“1570.00”。季某认为某公司使用了引人误解的价格信息并夸大商品的使用功效,构成商业欺诈,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某公司认为,季某是职业打假人,因此季某的买卖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保护。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对双方的买卖关系不持异议,对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虽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存有异议,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购买涉案产品另行用于生产经营,对于原告的消费者身份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价格欺诈。被告在其销售网页并未宣称4760元系原价,交易订单也明确载明成交价1570元,实际也以1570元单价进行结算,且原告在存在价格公示的网购平台,可以比价询价,并不会因为价格标注方式受到误导,故不应据此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另外,涉案产品为普通家纺用品,被告却在产品功效中宣传疾病治疗和保健功能,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被告行为构成欺诈。最后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5700元并支付赔偿金47100元;同时,原告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

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法官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消费风险防范;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增加质量意识、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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