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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发稿时间 :2018-01-10 编辑: 来源:

李明是今年的毕业生,在同学们都在奔波各招聘会的时候,他就已经找到了“东”家。今年6月1日,他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和另一同事一起负责公司产品在某市的销售。销售业绩和以前比略有增长,李明暗自高兴。

7月10日,公司人力找他谈话,说公司战略调整,要重新布局销售市场,要求和李明解除劳动合同。李明感觉很窝囊,自己也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却要被“炒鱿鱼”了。如今,他觉得这样的公司出尔反尔,离开也罢,但是他觉得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给他赔偿金呢?

律师说法,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能否胜任该项工作的一个期间,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不是可以随意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必须能举证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李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明可以找公司索要赔偿金。

作者:杨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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