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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聘任制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稿时间 :2012-09-21 编辑: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聘任制领导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苏州市委管理的聘任制领导干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聘任期间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以及其他约定事宜。
第五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并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聘期期限,使聘期逐步与政府届期接轨。
聘任制领导干部在首个聘期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
第六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在首个聘期内一般不参加半年以上中长期脱产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选派参加的,视具体情况相应延长聘期。
第七条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聘任制领导干部,根据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班子建设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担任党组(党委)成员(委员),但不改变聘任制干部身份。
聘任制领导干部所担任的党组(党委)成员(委员)任期与聘期一致。
第八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的交流任职、职务职级晋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聘任制领导干部首个聘期内一般不作职务调整。
聘任制领导干部交流担任市级机关部门同级领导职务的,自动解除原聘任合同,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制领导干部提拔使用,或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及其他不适合实行聘任制领导职务的,自动解除原聘任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任免手续。
第九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达到我市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规定年龄的,考核合格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转任相应委任制非领导职务,同时自动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问责制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解除聘任合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经组织考核不胜任现职岗位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聘任职务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
第三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为日常考核、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应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领导班子分工,为聘任制领导干部制定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作为各类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通过走访领导班子、与干部谈心谈话和干部考察等方式,加强对聘任制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情况应当与其他各类考核结果相互印证。
第十三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参照苏州市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参照苏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
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
在年度考核测评中,连续两年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比本单位班子成员平均值低十个百分点以上,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比本单位班子成员平均值高十个百分点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聘期考核一般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两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应在聘任制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对其聘期内主要表现和是否续聘进行民主测评。
会议参加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数超过100人的,可由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有关考核要求;
(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持召开干部会议,被考核人员对聘期工作进行述职;
(三)对被考核人员聘期内主要表现和是否续聘进行民主测评;
(四)市委组织部汇总民主测评结果,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续聘意见。
在聘任制领导干部聘期考核民主测评中,同意续聘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第四章 待遇及保障
第十六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聘任期间享受同级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第十七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在聘期内被解除聘任合同或到期不再续聘的,所任职务终止,不再保留聘任期间的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解聘或到期不再续聘的,根据本人聘任前任职情况可安排低于聘任职务的工作,并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关待遇。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及本人原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实际聘任期限视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关于江苏省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因违法违纪解除聘任合同的,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在聘任期内自愿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任期管理的委任制领导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聘任制领导干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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