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办﹝2017﹞2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吴中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中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区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对区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六)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政府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区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二)区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转移支付情况包括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
(三)区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四)区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五)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八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机关运行经费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应当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九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 日内,由区财政局公开。
第十一条 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由各部门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第十四条 区级各部门及各镇(区)应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镇(区)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镇(区)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并在村组公示栏公示。
第五章 涉密事项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各部门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办《关于转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苏府办〔2016〕170号)等规定要求,做好政府预决算信息、部门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与区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本地区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