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2014至2016年生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调查审计结果公告


【发稿时间 :2017-08-22 编辑: 来源:

 

为完善生态补偿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生态补偿的全面贯彻落实,,吴中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5月起,对吴中区2014-2016年生态补偿资金的政策执行情况、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管理及其效益情况以及生态补偿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了审计调查。现依据《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生态补偿政策及资金投入基本情况

(一)生态补偿政策沿革

2010年苏州市出台《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苏发〔2010〕35号)后,吴中区结合实际,出台了《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吴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委发〔2010〕78号),在市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偿内容。

2013年苏州市出台《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发〔2013〕12号)后,吴中区及时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13〕70号),在市级调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补偿标准,对镇级水源地村和澄湖沿岸生态湿地村,每村补偿30万元。

2014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生态补偿政策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2015年出台《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条例》及《实施细则》将风景名胜区纳入了生态补偿范围。

2016年7月苏州市出台《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16〕114号),2017年3月吴中区出台《区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17〕13号),市、区新的调整政策均将澄湖纳入重要湿地补偿范围,并且对四面环水或者湖岸线长度超过1万米以上的行政村按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二)补偿资金安排情况

2014年至2016年, 市、区两级财政共安排吴中区生态补偿资金35544.80万元。其中:涉及水源地村13个,资金2750万元;生态湿地村71个,资金16410万元;水稻田7.55万亩(2014年2.44万亩、2015年2.55万亩、2016年2.56万亩),资金3070.56万元;生态公益林65.78万亩(2014年21.92万亩、2015年21.93万亩、2016年21.93万亩),资金10962.64万元;风景名胜区2015、2016两年各7.53万亩,资金2351.6万元。

(三)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2014至2016年,吴中区共安排补偿资金35544.80万元,其中补偿到镇13314.24万元、补偿到村22230.56万元。三年已使用资金33363.14万元,其中:用于村庄环境整治、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防火设施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3610.17万元;用于村庄与河道保护、公益林管护、改善湿地水环境等生态环境保护费用8036.83万元;发展镇、村级公用事业及村级经济8067.09万元;补贴农户3204.77万元;其他444.28万元;2014年初余额5635.38万元截至2016年12月末,生态补偿资金尚未使用7817.04万元。

二、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后的主要成效

(一)精准投入补偿资金,生态效益成果显现。吴中区突出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安排资金,得到群众高度认可。问卷显示,受访村民对所在地生态补偿资金的安排、居住环境(居住条件、道路)、水质、治安情况的改善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

(二)大力推动基础建设,环保意识趋于自觉。2014至2016年,生态补偿资金总量的41%用于村庄环境整治、生活污水处理、农田基础设施、公益林防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累计13610.17万元。不仅推动了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了部分镇村可支配财力,还提高了基层组织服务村民的能力和开展工作的主动性,提升了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积极履行生态责任,反哺“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后,各镇村积极履行生态责任,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建设工作。在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绿水青山”也给当地茶叶、枇杷、杨梅等生态农业和旅游业等“特色”产业提了质、加了分,标识性特色优势愈发明显。

(四)持续推进“造血”补偿,农民“获得感”不断提升。由于财政转移支付这种“输血型”补偿机制无法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上自我发展的问题,区近年来持续推进“输血型”补偿向“造血型”补偿转变,不断加大村级经济发展力度,切实增加村民收入,提升农民“获得感”。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个别镇部分生态补偿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光福镇2015年水稻田生态补偿金38.18万元、2016年区级生态水源地资金30万元延迟一个月拨付至村。

2. 生态补偿政策的监督考核机制尚未健全。审计发现水稻田、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三块内容区本级未形成定期检查监督机制。

3. 部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块认定为生态公益林。2010年初次申报生态公益林,区农业局依据2005年全省二类森林资源图审核,未组织现场核实。实际申报时地块属性已发生变化,部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块认定为生态公益林。

4. 个别项目办理公益林占用手续存在“先占后补”现象。审计查阅2014-2016年期间区农业局森林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发现,个别项目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补办征占用手续的情况。

5. 部分乡镇存在占用生态公益林未办理手续的现象。审计抽查东山、光福、金庭、东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木渎、香山街道、越溪街道,均发现生态公益林地块被占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现象。

6. 个别单位侵占公益林未按处罚决定恢复原貌。审计查阅2014-2016年期间区农业局森林警察大队生态公益林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发现个别非法占用公益林单位未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貌。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况   

1. 部分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结余较大。2014至2016年吴中区共安排补偿资金35544.80万元,截至2016年末累计结余7817.04万元。

2. 公益林申报与林政执法源引资源图不一致,导致申报图班与执法图班无法勾稽关联。

3. 吴中太湖新城区域部分生态湿地村(社区)飞地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太湖新城区域5个生态湿地村的飞地状况,自2012年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保护责任上的主体都已经与初次申报时发生了变化。上述飞地村(社区)是否仍然符合生态湿地村的认定条件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五、审计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已出具审计报告并要求各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建议:一是打通资金拨付梗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既要提高资金拨付到位率,也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监督,提升申报审核精度。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审核,提高审核的正确性;要“一张图”管申报和执法,提高信息的交互性;要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补齐监督短板。三是打破“信息孤岛”壁垒,把牢占用审批关口。各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条例》、《实施细则》的宣贯力度,使先置审批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部门间的数据和信息互通,使先置审批落到实处。四是借力新型技术手段,加强执法处罚刚性。各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提升执法检查的技术手段,拓展新技术在执法监督中的应用;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刚度,对处罚决定限期整改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要研究新办法新措施。五是完善细化补偿机制,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对《条例》第二十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缓拨、减拨、停拨、追回适用情形;另一方面应考虑流转使用权情况,流转对象破坏生态环境受到处罚,生态补偿对象与流转对象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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