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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6年6月30日)


【发稿时间 :2016-07-15 编辑: 来源:

 

序号 部 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
管理
方式
文件依据 备   注
一  教育            
1   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市、县批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国家 财政
专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2〕2号  
2   义务教育收费   国家   《义务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4〕7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号  
    公办学校住宿费 由各省辖市制定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
苏价费〔2008〕288号
 
3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301号、苏财综〔2009〕49号,苏价费〔2011〕115号、苏财综〔2011〕8号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1)学费 省级重点中学850元、市级重点中学650元、一般普通高中500元   财政
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号 国家公布项目
    (2)寄宿生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宿舍150元/学期、公寓式宿舍250元/学期。详见文件。   财政
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字[2007]154号、苏价费〔2007〕247号 国家公布项目
4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4〕158号、苏财综〔2004〕42号,苏价费函〔2004〕65号、苏财综〔2004〕50号,苏价费〔2004〕192号、苏财综〔2004〕60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苏财规〔2012〕36号 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1)职业高中          
      学费 详见文件   财政专户    
      住宿费 详见文件   财政专户    
    (2)中等专业学校          
      住宿费 详见文件   财政
专户
苏州市批复的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600元/学期,8人间450元/学期 国家公布项目
    (3)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后两年的收费  4700-68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14]136号 按第四年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5   公办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专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价费〔2011〕379号  
    (1)成人高校          
      学费 全脱产本科3400~4800元/学年、专科3100~4500,半脱产本科2000~3200元/学年、专科1700~2800元/学年,国家“211工程”和示范院校可上浮10%   财政
专户
   
      住宿费 500-15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6   高等学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5号、苏财综〔1998〕81号、苏价费〔1998〕15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教财〔2006〕54号、苏财综〔2006〕58号,教财〔2006〕2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  
    (1)普通高校(公办)          
      学费   2200~6800元/学年;优势学科专业学费可上浮10%。学分制收费按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执行   财政
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665号,苏教财〔2004〕81号、苏财综〔2004〕134号,教财〔2005〕22号、苏教财〔2006〕40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苏财综〔2010〕68号,苏价费函〔2013〕83号,苏价费〔2014〕136号 国家公布项目
      住宿费 500-1500元/学年   财政
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苏价费〔2004〕365号、苏财综〔2004〕122号,苏价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国家公布项目
    (2)省电大开放本、专科教育收费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1〕232号、苏财综〔2001〕124号  
         报名费 30元/生        
         注册费 150元/生        
         考试费 50元/门        
         学费 本科120元/学分,专科100元/学分     苏价费函〔2014〕28号  
7   考试收费          
    (一)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收费(含口语考试) 报名考试费30元/生,口语考试费50元/生 国家 财政
专户
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苏价费函〔2005〕111号、苏财综〔2005〕35号,苏价费〔2005〕335号、苏财综〔2005〕87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苏价费〔2009〕58号、苏财综〔2009〕5号 国家公布项目
    (二)教师资格考试费 笔试费(含机考)每人每科52元,面试费每人每次135元 国家 财政
专户
苏价费函〔2014〕25号  
    (三)招生考试收费          
    (1)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费、考试费 报名费12元/名,考试费9元/科 财政
专户
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苏价费〔2008〕128号 包括高中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
    (2)中专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招初中生) 报名费12元/名,考试费9元/门 财政
专户
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3)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考试费26元/门 国家 财政
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苏价费〔2007〕153号、苏财综〔2007〕26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考务费”
    (4)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试费20元/门(“3+2”考生,两门专业课考试费为20元/门),报考大专起点本科班的,考试费24元/门 国家 财政
专户
苏价费函〔2011〕87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考务费”
    (5)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20元/生,不包括肝功能 财政
专户
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  
    (四)自学考试收费          
    (1)报名考试费 43元/科 财政
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苏价费函〔2002〕114号、苏财综〔2002〕118号,苏价费函〔2014〕64号 包括社会开考专业和委托开考专业
    (2)准考证工本费 5元/证 财政
专户
苏教财〔1999〕42号、苏价费〔1999〕214号、苏财综〔1999〕141号  
    (3)自学考试增考费 100元/课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五)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 一至三级70元/人,四级80元/人 国家 财政
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苏财综〔2004〕72号、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13〕103号 国家公布项目
    (六)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报名考试费 85元/人 国家 财政
专户
发改价格〔2008〕3699号、苏价费〔2009〕58号、苏财综〔2009〕5号 国家公布项目
    (七)普通话测试费 学生25元,其他人员50元 国家 财政
专户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苏价费〔2004〕104号、苏财综〔2004〕29号 国家公布项目
    (八)普通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考试收费 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考试:报名费20元/生、考试费26元/门。必选科目考试:技术课程(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20元,其他科目每门15元(共4门)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7〕153号、苏财综〔2007〕26号、苏价费〔2010〕56号  
    (九)新教师录用招考考试费 90元/人 财政
专户
苏财综〔2003〕84号、苏价费函〔2003〕91号  
民政            
8   收养登记费 10-220元/件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349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23号,苏价费字〔1993〕209号、苏财综〔93〕192号,苏价费〔2001〕164号、苏财综〔2001〕80号,《收养法》,苏价费〔2014〕243号 国家公布项目,2014年8月1日起放开涉外收养服务价格(苏价费〔2014〕243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苏政发〔2015〕119号)
财政               
9   报名考试考务费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费10元,初级、中级考试费60元/科。高级考试费110/人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333号,计价格〔2000〕1567号,计价格〔2001〕604号,苏价费函〔2001〕172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费函〔2002〕142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苏价费函〔2005〕99号,苏价费函〔2011〕30号 国家公布项目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30元/科,无纸化考试50元/科 国家 缴入
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苏价费函〔2011〕47号,苏价费函〔2013〕65号 国家公布项目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10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 详见文件 缴入
国库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苏价规〔2013〕2号  
    (1)报名费 1元/人 缴入
国库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2)培训费 0.4-0.6元/课时 缴入
国库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3)考核费 5-120元/人 缴入
国库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4)实习材料费、教材资料费 按实收取 缴入
国库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11   技工学校收费          
    (1)学杂费 中级工学习阶段免收学费;进入高级工班、技师班学习阶段5300元/学年,其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收学费政策,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财政
专户
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苏财综〔2005〕47号,苏价费函〔2014〕43号  
    (2)住宿费 一般住宿条件:400元/学年,社会化学生公寓:按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规定执行 财政
专户
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苏财综〔2005〕47号,苏价费函〔2014〕43号  
    (3)实习材料费 按实收取,高级技工班、技师班的学生不得收取 财政
专户
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苏财综〔2005〕47号  
    (4)代办费 按实收取 财政
专户
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  
12 劳动保障及市民卡收费 首次发卡免费,补换卡20元/张,临时卡押金10元/张。各地原高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低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财政
专户
苏价费〔2009〕190号、苏财综〔2009〕33号,苏价费〔2013〕341号  
    苏州劳动保障IC卡收费 首次发卡或因质量问题予以更换免费,补换卡20元/张 财政
专户
苏价服字〔2012〕127号  
五  国土    资源            
13 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收入的0.5-4%,2016年7月1日期,费率降为零 国家 缴入
国库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94)48号令,苏财预(96)15号,苏财综〔2016〕65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2016年7月1日期,费率降为零(苏财综〔2016〕65号)。
14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50元/项目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字〔1992〕210号、苏财综〔92〕160号,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3〕1号 国家公布项目,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苏财综〔2013〕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15 采矿登记收费     200-500元/个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字〔1992〕210号、苏财综〔92〕160号,苏政发〔89〕110号,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3〕1号 国家公布项目,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苏财综〔2013〕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16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17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缴入
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18 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64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苏价服〔2008〕308号、苏财综〔2008〕7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19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对小微企业暂免3年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20 耕地开垦费 每平方米13~20元,其中:苏北13元,苏中17元,苏南2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4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办发〔2011〕120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21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            
22 房屋转让手续费 住房转让手续: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8元,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按合同约定,每宗最高不超过2万元。     计价格〔2002〕121号,苏价服〔2002〕62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苏价服〔2011〕137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苏财综〔2016〕12号 2016年3月1日起由经营服务性转行政事业性收费
23 白蚁防治费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每平方米2.30元;八层以上每平方米0.70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179号,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96〕156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24   城镇垃圾处理费 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家 缴入
国库 
计价格〔2002〕872号,苏价工〔2000〕379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综〔2002〕214号,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9〕310号 我市执行:苏府〔2007〕65号,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市容市政            
25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由各市制定 缴入
国库 
苏财综〔2003〕141号,苏建计〔2006〕135号,苏价服〔2014〕49号 收费标准暂执行市定标准:苏价费字〔1996〕第14号、(96)苏财综字第7号,苏价费字〔2004〕64号、苏财综字〔2004〕26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
2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建计〔2006〕13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城市道路挖掘费修复费2013年7月1起执行最低收费标准(苏价费字〔2013〕70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
交通运输            
27 赔(补)偿收费          
    (1)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按苏财综〔2005〕109号文执行 缴入
国库
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  
    (2)航道赔(补)偿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14〕159号、苏价服〔2016〕118号 2014年6月1日起执行2年
水利            
28 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地表水:公共供水0.2元/立方米,高耗水工业0.3元/立方米,特种行业0.4元/立方米;地下水:浅层地下水2.7元/立方米,对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取用浅层地下水3.0元/立方米,矿泉水10元/立方米,其他类型详见文件。自来水超计划加价部分,按照现行水价1~5倍加价收费。地表水超计划加价部分,按照现行水资源费1~5倍加价收费。对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不含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641号,《水法》,建设部88年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106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财预〔2002〕94号,苏财综〔2003〕134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苏水发〔2010〕45号,苏财综〔2015〕8号,苏价工〔2015〕43号、苏价工字〔2015〕25号 国家公布项目
29 河道采砂管理费 按产地销售价的10~25%计算。省内所属河道省集中10%、市集中10%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苏财综〔91〕138号,《江苏省河道采矿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公布项目
30 水土保持补偿费 除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外,其他地区和生产建设项目为每平方米1元 国家 缴入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苏财综〔2014〕39号 国家公布项目
31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河道: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0.5~1.0元/月·平方米,占用内河河道岸线3.0~5.0/月·米 缴入
国库
1998年《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苏财综〔2000〕199号、苏价费〔2000〕373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2006〕292号、苏财综〔2006〕5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服〔2012〕159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最低收费标准(苏价费字〔2013〕70号);自2015年11月1日按现行标准降低20%(苏政发〔2015〕119号)
32 船舶过闸费 0.1~0.8元/吨.次.立方米 缴入
国库
1994年第50号省政府令,苏财综〔96〕198号、苏价费〔1996〕541号 不包括经营性船闸
33 污水处理费 太湖地区1.3~1.6元/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的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元/吨,其他地区1~1.2元/吨 国家 缴入
国库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苏财综〔2015〕24号 国家公布项目。不包括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污水处理收费
农业               
34 国内植物检疫费 省集中5~10%。取消检疫证书费。按价费字〔1992〕452号文执行,收费标准为,粮谷类: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4%,产地检疫收费为0.25%;经济作物类: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45%,产地检疫收费为0.3%;水(瓜)果类: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55%,产地检疫收费为0.4%。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苏财综〔94〕129号、苏价费(94)223号,计价费〔1997〕2500号、苏财综〔1997〕198号,财综字〔1998〕112号、苏财综〔1998〕221号、苏价费〔1998〕468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苏价费〔2013〕332号,苏价服[2015]268号,苏财综〔2016〕40号 国家公布项目,取消检疫证书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自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收费标准(苏价服[2015]26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苏财综〔2016〕40号)。
3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详见文件 国家 缴入
国库
《动物防疫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办价格〔1999〕762号,苏价费联(1993)21号、苏财综〔93〕33号,苏价费〔1999〕458号、苏财综〔1999〕267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苏价农〔2012〕49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财税〔2015〕102号 国家公布项目,原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废止,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5〕102号)
3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发〔1992〕170号,苏财综〔1999〕37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函〔2004〕138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37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按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执行,船用产品检验费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0〕559号,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财预〔2009〕79号 国家公布项目
38 渔业资源赔偿费 按《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 缴入
国库
《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39 森林植物检疫费 苗木: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8%,产地检疫收费为0.4%;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2%,产地检疫收费为0.1%;木材: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2%;药材: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5%,产地检疫收费为0.3%;果品: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1%,产地检疫收费为0.05%;盆景: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1%;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收费为0.2%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苏财农〔94〕164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财税〔2015〕102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5〕102号)
十一 卫生和计划生育            
40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苏价服〔2014〕49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
    (一)卫生监测费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取消委托监测检验收费的上浮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计办价格〔2001〕598号,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 国家公布项目,取消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测费
    (1)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 40~3000元/计量单位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计办价格〔2001〕598号;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苏价费〔2000〕131号、苏财综〔2000〕131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财预〔2003〕470号  
    (2)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 1~1500元/次.项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计办价格〔2001〕598号;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苏财综〔2000〕131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财预〔2003〕470号  
    (二)预防性体检费   各市制定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计办价格〔2001〕598号,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国办发〔2002〕57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号,财综〔2006〕7号、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 国家公布项目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耗材费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次1元;接种耗材费,使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的,每人次0.7元;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的,每人次0.8元 国家 缴入
国库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苏价费〔2006〕366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预防接种劳务费”
    (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双方协商 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计办价格〔2001〕598号,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财预〔2003〕470号 国家公布项目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 70元/人。取消乙型肝炎抗原测定项目、扣减8元收费,增加戊型肝炎抗体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暂定25元/人 缴入
国库
苏价费〔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号,苏价医〔2010〕255号、苏财综〔2010〕56号  
    (六)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 1~150元/计量单位 财政
专户
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苏财综〔2000〕131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  
41   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以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缴纳一倍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 缴入
国库
国计生财字〔1992〕86号,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办发〔1999〕66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公布项目
十二 人防            
42 人防建设经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400~2800元/平方米,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我市执行: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2)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国家 缴入
国库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价房〔1996〕166号、苏防办字〔1996〕44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  
十三 法院            
43 诉讼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 缴入
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文字〔1996〕4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财行〔1999〕169号,财公字〔1999〕406号,国务院2007年第481号令、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苏价费〔2009〕158号,苏价费〔2010〕396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十四 市场监督管理            
44 企业注册登记费   国家 缴入
国库
《公司登记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苏财综〔93〕194号、苏价费字〔1993〕213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苏价费〔1999〕453号、苏财综〔1999〕262号,苏价费函〔2003〕15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苏价费〔2004〕468号、苏财综〔2004〕158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2〕1号,财综〔2011〕127号、苏财综〔2012〕1号,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3〕1号,财综〔2013〕67号、苏财综〔2013〕8号 国家公布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按统一收费标准执行。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年度检验费(苏财综〔2013〕3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1)开业注册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2)变更登记 20~100元/次        
    (3)补(换)证照 10~50元/份     财综〔2011〕9号、苏财综〔2011〕14号 取消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45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国家 缴入
国库
《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苏财综〔93〕194号、苏价费字〔1993〕213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苏价费〔1999〕453号、苏财综〔1999〕262号,国办发〔2002〕57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3〕216号、苏财综〔2003〕86号,财综〔2004〕17号,苏财综〔2004〕55号,财综〔2004〕41号、苏财综〔2004〕92 国家公布项目,对农民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取消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1)开业登记 20元/户        
    (2)变更登记 10元/户次        
    (3)补(换)发营业执照 10元/次        
十五 环保            
46 排污收费 上缴国家10% 国家 缴入
国库
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苏财建〔2003〕44号,苏价费〔2003〕197号,财综〔2003〕38号,苏财综〔2003〕93号,财建〔2003〕64号,苏价费〔2003〕197号,苏价费函〔2003〕144号,苏政发〔2006〕92号,苏价费〔2007〕206号、苏财综〔2007〕40号,苏政发〔2008〕80号,苏价费〔2014〕410号、411号 国家公布项目
    (1)污水排污 0.9元/当量,太湖流域1.4元/当量     苏价费〔2010〕306号、苏财综〔2010〕64号  
    (2)废气排污 1.2元/当量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5~30元/吨,填埋的1000元/吨        
    (4)噪声排污 350~11200元/月        
    (5)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缴入
国库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政发〔2006〕92号,苏政发〔2007〕97号,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苏财综〔2010〕74号  
        ①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2600元/年.吨,化工、纺织等六个主要行业4500元/年.吨     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  
        ②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6000元年.吨,化工、纺织等六个主要行业11000元/年.吨     苏价费〔2011〕162号  
        ③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23000元年.吨,化工、纺织等六个主要行业42000元/年.吨     苏价费〔2011〕162号  
        ④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2240元/年.吨     苏价费〔2014〕411号  
        ⑤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在省定政策前,有条件的地区可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苏价费〔2014〕411号  
    (6)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 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玻璃企业,2240元/年.吨 缴入
国库
苏政发〔2006〕92号,苏价费〔2008〕60号、苏财综〔2008〕6号,苏环规〔2013〕2号  
    (7)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有条件的地区可在1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之上制定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苏价费〔2010〕145号、苏财综〔2010〕33号、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苏价费〔2011〕216号 ,苏价费〔2014〕106号,苏价费〔2014〕410号 我市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征
47 环境监测服务费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定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的上浮幅度降为不得超过2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家 缴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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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1998〕73号,价费字〔1992〕178号,发改价格〔2003〕2268号,苏价农〔2004〕32号,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家公布项目,绿色产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收(苏价服〔2014〕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收(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注:1.加▲号的项目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本目录公布的是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方式 执行文件依据 备   注
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评审人数100人以下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400元、200元、80元。101~20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300元、150元、60元。201人以上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200元、100元、40元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按不同的检验项目分别收取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496号,苏价费〔2003〕407号,苏价费〔2013〕422号  
3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特有工种) 按鉴定级别,知识考核30—90元/人,技能考核100—330元/人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苏价费﹝2005﹞93号、苏财综﹝2005﹞23号,苏价费﹝2006﹞232号、苏财综﹝2006﹞41号、苏劳社财﹝2006﹞2号,苏价费﹝2006﹞224号,苏价费﹝2012﹞83号,苏价费函﹝2000﹞43号、苏财综﹝2000﹞78号  
4 学历教育及幼儿园收费 收费标准按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同类型学校收费执行 国家 财政专户 国办发〔2003〕13号,苏财综〔2005〕101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价规〔2012〕2号  
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 笔试费100元/人次,面试费100元/人次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7〕146号  
6▲ 法定培训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缴入国库 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苏财综〔2001〕176号、苏价费〔2001〕356号,苏财综〔2002〕111号、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22号、苏价费〔2002〕308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财综〔2006〕66号、苏价工函〔2006〕136号,苏财综〔2011〕4号、19号,苏价费〔2012〕374号,苏价规〔2013〕2号 指经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安、财政、劳动、建工、交通、卫生、法院、检察院、质量技术监督、体育、安全生产、旅游、药品监督部门的培训收费,取消公安部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作业人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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