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8〕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机制,使我市价格总水平涨幅保持在合理区间,现就实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
1.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目标:涨幅控制在3%左右。
2.苏州市区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民用管道天然气、民用自来水等12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目标内(具体预期目标详见附件)。
二、目标责任分解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抓好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工作。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稳定地方粮食、生猪、水产、蔬菜产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做好原粮、成品粮、食用油、食糖、食盐、猪肉、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工作,发挥储备物资的应急供应和市场调节作用。
2.有效促进重要农产品市场流通。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持续提升农产品产销衔接水平。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效减轻农产品物流成本。切实加强批发市场建设监管,持续发挥集散作用和规模效应。继续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发挥好零售主渠道作用。
3.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异动应急体系。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突出价格监测数据的分析运用,定期发布价格走势与预测信息,及时预警价格异动。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动应急机制,有效提升市场价格异动应对管理水平。
4.完善价格管理政策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继续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慎重调整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政府定价项目。把握民生价格改革政策力度和出台时机,同步出台配套保障政策。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查处民生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规收费行为。
5.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和平价商店作用。合理安排价格调节基金预算,重点投向重要民生商品的生产流通、储备消费、补助补贴等领域。使用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市(县)、区,要按照《江苏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合法合规有序使用。继续完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体系,严格管理、严格考核、规范运行,稳定总体规模,发挥稳价惠民作用。
6.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情况,联动调整物价上涨补贴标准。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情况,及时发放物价上涨补贴,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7.注重市场价格预期管理。加强价格舆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宣传价格工作、解读价格政策、发布价格信息、引导价格预期。完善价格舆情监测应对机制,及时发现、主动回应价格热点问题。
(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建设。优化提升“四个百万亩”产业布局,全力抓好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的生产,推进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持续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质量安全水平和产销对接效率。确保全市常年菜地面积保持在30万亩以上,水稻种植面积保持在110万亩左右,全市生猪年出栏量保持在35万头左右。落实救灾备荒应急种子储备,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加强对水稻、小麦种子销售和质量的监管,落实良种补贴措施,切实做好保障供应工作。(市农委)
2.抓好粮食购销和储备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夏秋两季粮食收购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粮源基地,切实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供能力。加强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保障市场应急供应。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粮食局)
3.落实猪肉、蔬菜等政府储备任务。按照“大中城市居民7天每人每天2两肉”的储备标准落实市区猪肉储备任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储备轮换和市场投放,发挥储备肉保障供应、调节市场作用。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4.加强农药、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工作。按照市化肥储备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市、县(区)化肥储备工作,按相关要求落实好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工作,确保重要农资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市供销合作总社)
5.强化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稳定市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总体规模,优化平价商店类型结构,完善平价商店经营模式,探索引入电商模式的平价商店。进一步改进平价商店申报考核奖励机制,奖励政策向惠民让利力度大的平价商店倾斜。(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6.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鲜活农产品物流成本,促进和保障市场供应。我市所辖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继续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粮食、食用油等品种列入免收车辆通行费目录。对配送主副食品到苏州市区各门店、学校和企业食堂的运输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证。(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物价局)
7.优化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安排落实2018年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统筹使用省、市两级价格调节基金。推进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扎口管理,强化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市场调节作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8.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和预警预报。继续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提升价格监测预测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价格监测数据的分析运用,定期公布市场价格动态、专业价格指数和价格趋势预测信息,及时预警预报市场价格异动,引导市场形成理性价格预期。(市物价局)
9.将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协调推进“米袋子”“菜篮子”项目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指导多渠道筹措“米袋子”“菜篮子”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米袋子”“菜篮子”产供销领域。(市发改委)
10.组织开展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的衔接和紧急调度,加强煤电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市经信委)
11.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农产品市场和深加工秩序,结合公安部门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规范流通领域的计量行为、收费行为;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重点查处民生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规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
12.加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查统计工作,按月通报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做好全市粮食、油料和蔬菜播种面积及产量、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猪肉产量等指标统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13.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制定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标准和市区居民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价格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强化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着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14.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监管。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学生资助政策、伙食费管理政策等相关收费规定。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5.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继续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耗材零售价。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继续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与县级公立医院的比价关系。继续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
16.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清费降本减负政策,及时减免、取消相关收费。继续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动态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切实加强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开展收费行为自查和收费巡访工作,有效规范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7.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适时启动并做好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与社会弱势群体相关的各类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
18.做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制订、实施、督查、考核,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总结工作,定期向苏州市政府书面报送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市物价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签约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切实把稳定生产、活跃流通、保障供应、储备调节等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签约部门要对照实施意见要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保障措施,确保价格调控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要做好进度安排、强化过程管理、加强情况反馈,及时将价格调控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签约部门要严肃价格调控监管纪律,确保各项价格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价格调控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有效解决价格调控任务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上报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苏州市区2018年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期调控目标
附件
苏州市区2018年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预期调控目标
编号
商品及服务
项目
计量
单位
年平均价格水平(涨幅)
责任部门
执行单位
1
特等粳米
元/公斤
7.50
市粮食局、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2
特一面粉
元/公斤
6.00
市粮食局、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3
一级豆油
元/升
15.00
市粮食局、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粮食市场、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4
猪后腿肉
元/公斤
39.65
市商务局、农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各农贸市场、超市
5
鲜菜
%
30
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各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
6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元/立方米
2.48(第一阶梯价格)
市燃气集团、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燃气集团、各区燃气公司
7
居民生活用自来水
元/立方米
3.41(第一阶梯价格)
市水利局、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自来水公司、各区自来水公司
8
城乡居民
用电
元/千瓦时
控制在省下达的水平以内
苏州供电公司,市物价局
苏州供电公司
9
市区直管公房租金
元/平方米?月
6.4(砖混一等)
市住建局、物价局
各区住建部门
10
城市公交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各公交公司
11
医疗服务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公立医疗机构
12
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执行政府定价的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说明:表列价格水平为年平均价格,因市以上政府调整价格的,相应调整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