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通〔2017〕53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2批次(13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5079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12.482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2.3533公顷;征收土地12.482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2批次(13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吴中区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2、3、13组,原陆湾村1组);开发区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9组);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吴中区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2组)0.6576公顷,其中耕地0.6023公顷;
(二)吴中区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3组)3.3135公顷,其中耕地3.0187公顷。
(三)吴中区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13组)1.1001公顷,其中耕地1.1001公顷;
(四)吴中区临湖镇采莲村(原陆湾村1组)1.9808公顷;
(五)开发区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9组)4.9602公顷,其中耕地4.9576公顷;
(六)吴中区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2组)0.469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12.3533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0.1288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吴中区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2、3、13组,原陆湾村1组);开发区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9组);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2组) |
2017年 12月29日 至 2018年 1月12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临湖、光福、开发区中心所 |
2017年 12月29日 至 2018年 1月12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竺培华(临湖)66291151、邓林康(光福)66238536、俞庆萍(开发区)66565155。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