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通〔2018〕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第1批次(15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4020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42.152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1.1563公顷;征收土地42.152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第1批次(15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3、5组),淞港村(原西潭村3组,原板桥村12组),甫港村(原五谷村1组,原陶浜村12组)、甫港村村集体;度假区郁舍村1、2、6组,香山村6组(原花墩村7组)、7组(原花墩村8组),梅舍村8组,小横山社区(原小横山村2组),舟山村20组(原舟山村12组),香山村32组(原水桥村9组)、34组;开发区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13组),黄潦泾社区(原通桥村7组,原潦泾村8、10组);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3组)0.0224公顷,其中耕地0.0224公顷;
(二)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5组)0.1681公顷,其中耕地0.0725公顷;
(三)甪直镇淞港村(原西潭村3组)5.0232公顷,其中耕地3.8772公顷;
(四)甪直镇淞港村(原板桥村12组)1.5907公顷;
(五)甪直镇甫港村(原五谷村1组)2.1122公顷,其中耕地2.1122公顷;
(六)甪直镇甫港村(原陶浜村12组)2.8216公顷,其中耕地1.9261公顷;
(七)甪直镇甫港村村集体0.0032公顷;
(八)度假区郁舍村1组0.3711公顷,其中耕地0.3711公顷;
(九)度假区郁舍村2组5.2983公顷,其中耕地4.1765公顷;
(十)度假区郁舍村6组0.3663公顷,其中耕地0.2128公顷;
(十一)度假区香山村6组(原花墩村7组)1.4558公顷,其中耕地1.1414公顷;
(十二)度假区香山村7组(原花墩村8组)0.2029公顷,其中耕地0.1915公顷;
(十三)度假区梅舍村8组0.9054公顷,其中耕地0.1214公顷;
(十四)度假区小横山社区(原小横山村2组)0.0823公顷,其中耕地0.0762公顷;
(十五)度假区舟山村20组(原舟山村12组)0.4210公顷;
(十六)度假区香山村32组(原水桥村9组)4.3930公顷,其中耕地0.9707公顷;
(十七)度假区香山村34组0.0453公顷;
(十八)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13组)8.0723公顷,其中耕地3.6037公顷;
(十九)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通桥村7组)2.4579公顷;
(二十)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潦泾村8组)2.1152公顷,其中耕地1.1687公顷;
(二十一)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潦泾村10组)0.9449公顷,其中耕地0.2949公顷;
(二十二)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8组)3.279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31.1563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7.9860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3.0098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3、5组),淞港村(原西潭村3组,原板桥村12组),甫港村(原五谷村1组,原陶浜村12组)、甫港村村集体;度假区郁舍村1、2、6组,香山村6组(原花墩村7组)、7组(原花墩村8组),梅舍村8组,小横山社区(原小横山村2组),舟山村20组(原舟山村12组),香山村32组(原水桥村9组)、34组;开发区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13组),黄潦泾社区(原通桥村7组,原潦泾村8、10组);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8组) |
1月12日 至 1月26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甪直、度假区、开发区、临湖中心所 |
1月12日 至 1月26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甪直、度假区、开发区、临湖中心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甪直65043080、度假区66310968、开发区66565151、临湖66294933。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