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7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1113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19.2937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10.6908公顷;征收土地19.293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7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山镇莫厘村(原尚锦村7组),渡桥村(原新建村1组);开发区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14组);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前锋村5组,原藏书永丰村5组,原藏书勤丰村5组,原五峰村4组),尧峰村(原尧峰村7组),灵岩村(原谢巷村3组),姑苏村(原姑苏村2组,原七子村6、7、9组),西跨塘村(原马庄村4组),天平村(3组,原天平村4组);临湖镇石舍村(3、11组,原柳舍村3、6组),灵湖村(13、19组);甪直镇松浦村10组;金庭镇缥缈村(原震星村4组),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2、4组,原南厍村1组),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2、6、7、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东山镇莫厘村(原尚锦村7组)0.2503公顷;
(二)东山镇渡桥村(原新建村1组)0.0558公顷;
(三)开发区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14组)0.6668公顷,其中耕地0.4405公顷;
(四)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前锋村5组)1.9638公顷,其中耕地0.3000公顷;
(五)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永丰村5组)0.3344公顷,其中耕地0.3344公顷;
(六)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勤丰村5组)0.1500公顷,其中耕地0.1500公顷;
(七)木渎镇五峰村(原五峰村4组)0.0884公顷,其中耕地0.0884公顷;
(八)木渎镇尧峰村(原尧峰村7组)0.3680公顷;
(九)木渎镇灵岩村(原谢巷村3组)0.1520公顷;
(十)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2组)0.3845公顷;
(十一)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6组)0.0408公顷;
(十二)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7组)0.3581公顷;
(十三)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9组)0.3172公顷;
(十四)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马庄村4组)1.1295公顷;
(十五)木渎镇天平村3组1.8993公顷;
(十六)木渎镇天平村(原天平村4组)0.2939公顷;
(十七)临湖镇石舍村3组0.2197公顷,其中耕地0.0731公顷;
(十八)临湖镇石舍村11组0.0849公顷,其中耕地0.0690公顷;
(十九)临湖镇石舍村(原柳舍村3组)0.0185公顷,其中耕地0.0185公顷;
(二十)临湖镇石舍村(原柳舍村6组)0.0344公顷,其中耕地0.0329公顷;
(二十一)临湖镇灵湖村13组3.1366公顷,其中耕地2.8979公顷;
(二十二)临湖镇灵湖村19组0.0439公顷,其中耕地0.0439公顷;
(二十三)甪直镇松浦村10组1.0791公顷,其中耕地1.0791公顷;
(二十四)金庭镇缥缈村(原震星村4组)2.3380公顷,其中耕地1.7874公顷;
(二十五)金庭镇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0.3326公顷,其中耕地0.3039公顷;
(二十六)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2组)0.0992公顷;
(二十七)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4组)0.4939公顷;
(二十八)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厍村1组)0.0385公顷;
(二十九)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2组)1.3650公顷;
(三十)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6组)0.8905公顷;
(三十一)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7组)0.3647公顷;
(三十二)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8组)0.301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10.6908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8.4725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1304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山镇莫厘村(原尚锦村7组),渡桥村(原新建村1组);开发区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14组);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前锋村5组,原藏书永丰村5组,原藏书勤丰村5组,原五峰村4组),尧峰村(原尧峰村7组),灵岩村(原谢巷村3组),姑苏村(原姑苏村2组,原七子村6、7、9组),西跨塘村(原马庄村4组),天平村(3组,原天平村4组);临湖镇石舍村(3、11组,原柳舍村3、6组),灵湖村(13、19组);甪直镇松浦村10组;金庭镇缥缈村(原震星村4组),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2、4组,原南厍村1组),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2、6、7、8组) |
3月27日 至 4月10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东山、开发区、木渎、临湖、甪直、金庭、高新区中心所 |
3月27日 至 4月10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东山66391148、开发区66565155、木渎66575009、临湖66291151、甪直65011577、金庭66371243、高新区65658829。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