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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8〕11号)(吴中区)


【发稿时间 :2018-03-27 编辑: 来源: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7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1113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19.2937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10.6908公顷;征收土地19.293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7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山镇莫厘村(原尚锦村7组),渡桥村(原新建村1组);开发区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14组);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前锋村5组,原藏书永丰村5组,原藏书勤丰村5组,原五峰村4组),尧峰村(原尧峰村7组),灵岩村(原谢巷村3组),姑苏村(原姑苏村2组,原七子村6、7、9组),西跨塘村(原马庄村4组),天平村(3组,原天平村4组);临湖镇石舍村(3、11组,原柳舍村3、6组),灵湖村(13、19组);甪直镇松浦村10组;金庭镇缥缈村(原震星村4组),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2、4组,原南厍村1组),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2、6、7、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东山镇莫厘村(原尚锦村7组)0.2503公顷;

(二)东山镇渡桥村(原新建村1组)0.0558公顷;

(三)开发区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14组)0.6668公顷,其中耕地0.4405公顷;

(四)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前锋村5组)1.9638公顷,其中耕地0.3000公顷;

(五)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永丰村5组)0.3344公顷,其中耕地0.3344公顷;

(六)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勤丰村5组)0.1500公顷,其中耕地0.1500公顷;

(七)木渎镇五峰村(原五峰村4组)0.0884公顷,其中耕地0.0884公顷;

(八)木渎镇尧峰村(原尧峰村7组)0.3680公顷;

(九)木渎镇灵岩村(原谢巷村3组)0.1520公顷;

(十)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2组)0.3845公顷;

(十一)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6组)0.0408公顷;

(十二)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7组)0.3581公顷;

(十三)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9组)0.3172公顷;

(十四)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马庄村4组)1.1295公顷;

(十五)木渎镇天平村3组1.8993公顷;

(十六)木渎镇天平村(原天平村4组)0.2939公顷;

(十七)临湖镇石舍村3组0.2197公顷,其中耕地0.0731公顷;

(十八)临湖镇石舍村11组0.0849公顷,其中耕地0.0690公顷;

(十九)临湖镇石舍村(原柳舍村3组)0.0185公顷,其中耕地0.0185公顷;

(二十)临湖镇石舍村(原柳舍村6组)0.0344公顷,其中耕地0.0329公顷;

(二十一)临湖镇灵湖村13组3.1366公顷,其中耕地2.8979公顷;

(二十二)临湖镇灵湖村19组0.0439公顷,其中耕地0.0439公顷;

(二十三)甪直镇松浦村10组1.0791公顷,其中耕地1.0791公顷;

(二十四)金庭镇缥缈村(原震星村4组)2.3380公顷,其中耕地1.7874公顷;

(二十五)金庭镇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0.3326公顷,其中耕地0.3039公顷;

(二十六)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2组)0.0992公顷;

(二十七)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4组)0.4939公顷;

(二十八)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厍村1组)0.0385公顷;

(二十九)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2组)1.3650公顷;

(三十)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6组)0.8905公顷;

(三十一)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7组)0.3647公顷;

(三十二)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8组)0.301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10.690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8.4725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0.1304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山镇莫厘村(原尚锦村7组),渡桥村(原新建村1组);开发区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戈湾村14组);木渎镇五峰村(原藏书前锋村5组,原藏书永丰村5组,原藏书勤丰村5组,原五峰村4组),尧峰村(原尧峰村7组),灵岩村(原谢巷村3组),姑苏村(原姑苏村2组,原七子村6、7、9组),西跨塘村(原马庄村4组),天平村(3组,原天平村4组);临湖镇石舍村(3、11组,原柳舍村3、6组),灵湖村(13、19组);甪直镇松浦村10组;金庭镇缥缈村(原震星村4组),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吴中高新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蠡墅村2、4组,原南厍村1组),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庄桥村2、6、7、8组)

3月27日

4月1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东山、开发区、木渎、临湖、甪直、金庭、高新区中心所

3月27日

4月1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东山66391148、开发区66565155、木渎66575009、临湖66291151、甪直65011577、金庭66371243、高新区65658829。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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