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城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吴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拆迁项目备案管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原则实行备案制。拆迁人应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用地相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至区住建局备案(香山街道、光福镇、金庭镇报至度假区住建局备案)。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区住建局(度假区住建局)按规定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过渡期限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
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责任单位应将项目实施的有关决议、拆迁范围、拆迁计划方案、安置方案、过渡期限等综合信息向区住建局(度假区住建局)报备。区住建局(度假区住建局)对报备项目要跟踪掌握动态信息。
二、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详细研定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在全区房屋拆迁项目中全面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由项目属地政府(镇、区、街道)组织实施,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出发,研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尤其要妥善解决好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与安置问题。安置房基本信息及交付使用时间应在方案中明确并予以公布。
三、完善房屋拆迁操作细则,规范房屋拆迁具体行为。各地在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推行“八公开一监督”等制度的意见》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要制定统一规章制度,对具体拆迁行为的操作要求要进一步细化。全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操作要遵照《吴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操作细则》(详见附件)执行。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参照执行。
四、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监督。各地在拆迁工作推进中,要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意识。要督促拆迁工作人员、评估人员、房屋拆除等从业人员强化遵纪守法、依法守信、阳光拆迁观念。涉及到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区纪检监察、住建(征收办)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执行、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和问责。
附件:《吴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操作细则》
附件:
吴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促进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根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吴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关于在全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推行“八公开一监督”等制度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镇(区、街道)为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区域拆迁项目行为负责。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人应至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按《吴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符合备案条件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过渡期限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并以公告之日为补偿标准适用时点。
第五条 拆迁项目须结合各地拆迁政策和区域特点,研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时点、实施期限、补偿标准、奖励办法、安置结算标准、安置房源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细化房屋补偿、装修补偿、苗木补偿标准,有效遏制突击装修、突击种植、突击违章搭建。项目启动时,对房屋外围和可种植地域应进行影像资料备案。有条件的区域应加强对装修材料的进入控制。
第七条 科学、合理、严密地建立补偿结算操作流程、安置选房操作流程、新旧房屋交房操作流程、项目竣工的验收流程、工作协调机制等。
第八条 设立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室和现场公示。现场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政策依据、入户调查结果、操作程序及相关办法、评估机构、安置房源、评估结果及补偿结果、公示地点、载体和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实施需外聘工作人员的,须加强对外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明确责任要求。
第十条 拆迁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和评估人员需持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需持项目属地政府统一制作的上岗证,并附有照片。评估人员需持所属评估公司工作证。
第十二条 房屋入户评估前,应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拆迁人及相关部门收集、查询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复、营业(法人)执照、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向被拆迁人收取第十二条所列材料的原件时,应出具收件收据。
第十四条 需要缴验原证又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需经专人核对后加盖“本件与当事人提供的原件一致”的专用章,并由当事人、经办人签字。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对被拆迁人或相关当事人出具的权源证件等证明材料,应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印证。无法印证或印证有异议的,需会办后认定。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被拆迁户的调查结果进行审产会办,各户审产结论应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房屋评估时,如仅涉及评估对象数量核对的,由评估公司自制核对表与被拆迁人核对,不得随意以评估报告的形式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向被拆迁人送达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应有评估员、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公司印章,并做好送达回证。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入户协商和电话联系协商的,要做好协商记录,注明协商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第四章 协议签订
第二十条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被拆迁房补偿总额、奖励补助总额、安置基准面积、安置房结算方法等基本内容。属期房安置的,拆迁补偿协议还须注明期房地点、基价、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含补偿结算明细表、安置结算明细表)应采用全区(或各镇、区、街道)统一制定的规范格式。协议内容一律采用打印文本,不得涂改。
第二十二条 补偿安置协议甲方需经二个或二个以上代表签字,并加盖属地政府或属地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公章。乙方一般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或承租人)签字。签字须用黑色水笔或钢笔手写。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必须使用与身份证一致的户籍名或法人全称,不得使用曾用名、别名、简化法人名称。协议中注明被拆迁人身份证号码与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不得签署空白协议及不包含补偿金额、安置面积等主要内容的不完整协议,协议须双方各执保存。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二十五条 涉拆房屋有抵押或被依法查封的,调查时应予查证,并在调查结果公示中注明。房屋抵押手续未解除,不得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更不得擅自将房屋拆除。因此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赔付。房屋被依法查封的,应通知相关法院,确定补偿顺序、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应及时注销他项权证,并上缴所有权源证件,配合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权证的注销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需按约定的期限交房。实施单位应组织工作人员按照评估内容进行逐项复核,同步进行影像资料备案,并对评估报告进行盖章认定并留底,结算时由专人核对、专人签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验收完毕后,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房屋拆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每户补偿、安置情况与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对,并进行汇总公示。
第三十条 安置房分批交付使用时,应按协议约定分别结算安置房款等费用,安置全部结束时应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所有费用。实施单位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安置房两证。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各类汇总数与存储专户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移送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涉测绘费、评估费、劳务费等费用一并在拆迁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档案分为项目综合档案和被拆迁人的分户档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综合档案一般包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各类批文、红线图、委托合同、各类公告资料、会办材料、会议纪要、项目竣工验收单和其他相关资料;分户档案一般包括补偿、安置明细表、分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权源文件、相关证明、分户会办单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综合档案和分户档案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并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毕后按文书档案规范进行整理。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区域应同步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计结束后,档案有序归入属地政府档案部门,作为长期卷宗保管。
第七章 会办、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统一的会办制度,成立镇、街道一级会办小组,处理和解决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各类复杂问题。会办小组一般由监察、财政、审计、国土、房管、规划(村建)等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参加会办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及具体情况直接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并对相关涉拆事项进行全程监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启动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可按原有的操作管理办法执行。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