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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第01号


【发稿时间 :2015-04-16 编辑:国土分局 来源: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4)53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当地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18-36万元/公顷

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2.6万元/人

三. 青苗补偿标准 1.8万元/公顷

四. 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度假区香山街道墅里社区(原墅里村7组):土地补偿费:35.1万元

 

安置补偿费:218.654万元

度假区香山村(原外塘村8组):土地补偿费:80.4582万元

安置补偿费:230.8867万元

度假区舟山村6组:土地补偿费17.0892万元

安置补偿费:0万元

东山镇吴巷村(原朱茂村5组):土地补偿费:100.9368万元

安置补偿费:383.1772万元

临湖镇浦庄村12组:土地补偿费:3.6504万元

安置补偿费:0万元

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4组):土地补偿费:217.2226万元

安置补偿费:1102.9027万元

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10组):土地补偿费:7.2万元

安置补偿费:0万元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个月计算,全部进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可申请以一次性向前置换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逐期代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240个月计算,其中139个月资金进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剩余部分进入统筹账户。按照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不适用于上述标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度假区、东山、临湖、开发区中心所。

联系人:任华、王霆、汤美珍、凌峰

联系电话:66310968、66399868、66294933、66565151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吴中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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