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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1-22 编辑: 来源:

吴政发﹝2017﹞14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更好地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房屋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2017〕142号)和《下发关于推进全区城镇老楼危楼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14〕108号)等精神,经四届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房屋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等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逐渐老化;同时,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屋产权多元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业主或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功能,以及人为损坏或维护不当,致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房屋从建成、使用到灭失的“全寿命”周期,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证其使用安全,避免重大房屋坍塌事故的发生。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属地管理、条线归口管理的原则,在2014年全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有效实施危险房屋的整治,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

在已建立的城镇老楼危楼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升级成立吴中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教育、公安、财政、住建(园林)、市容市政、商务、宗教、安监、消防等部门以及各镇(区、街道、场)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各镇(区、街道、场)要同步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机制,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配齐配强专业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三、落实责任分工

(一)落实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规划设计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组织、配合实施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加固改造、危险治理等法定主体。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乡镇(区、街道、场)要按照省、市、区政府关于“属地政府对所辖区内城市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求,一是进一步强化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强化宣传引导,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二是统筹建立本地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注重发挥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促进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逐级分解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形成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三是组织实施老旧建筑的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对已排查出的老旧建筑的解危、住户的安置等工作。

(三)明确监管责任。住建部门要遵循“属地管理、条线归口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发挥其专业特长,加强督促检查及业务指导工作。区教育、公安、财政、市容市政、商务、宗教、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本行业(系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四、深入开展排查

(一)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各镇(区、街道、场)要在近几年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排查要全覆盖,全面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监管。要对辖区内建造年代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在册危险房屋、擅自变动结构和野蛮装修的房屋开展重点排查。要突出做好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在册危险房屋、墙体倾斜开裂、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或新近出现门窗突然不能自由开闭的房屋以及教育设施、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场(超市)、文保(园林)建筑等进行深度排查。

(二)切实做好危险房屋年度周期性检查。各镇(区、街道、场)要组织相关单位、责任人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年度周期性检查。特别是对已排查出且未彻底解危的危险房屋,要落实专人挂牌监管,实时掌握房屋的安全状况,确保损坏严重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三)加强特定条件下房屋安全检查。各镇(区、街道、场)和区各有关单位要对房屋安全保持高度敏感,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或者在地铁、隧道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时,要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及时掌握恶劣气候或工程建设对房屋使用安全的影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撤出人员,避免塌房伤人事故发生。

五、分类实施整治

各镇(区、街道、场)要严格按照《下发关于推进全区城镇老楼危楼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14]108号)的要求,加快对辖区内的老旧危房,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分类分步实施整治。

(一)加强危房监管。对经排查确认的危险房屋,在尚未解危之前,应落实专人负责,掌握实时状况,跟踪监管。

(二)开展解危治理。针对城镇老旧建筑的不同类型、安全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配套政策及计划安排,该维修的维修、该加固的加固、该撤离人员的应立即撤离相关人员、该拆除的拆除,鉴定为D类的老旧建筑原则上主要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开展。确保各类老旧建筑得到有效整治。

(三)实施应急处理。对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具体情况果断实施人员撤离、拆除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强化安全管理

(一)开展房屋安全报告工作。各镇(区、街道、场)要建立房屋安全报告制度,并继续履行以往的月报制度,确保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通过报告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房屋安全隐患,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

(二)规范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各类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需报住建部门进行备案,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把好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质量关,规范运作,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市场的有序性和技术的严谨性。实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良性循环。

(三)开展房屋安全联动管理。为维护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对各类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为,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属地为主体,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尽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劝阻、强制、对不能安全使用的房屋依法限制登记、交易、出租等方式依法实施部门联动惩戒,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房屋安全档案管理。各镇(区、街道、场)要高度重视房屋安全档案信息收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台账,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房屋安全信息。建立重点区域房屋安全动态信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及时了解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状况,严防房屋倒塌事故发生。

七、加强应急管理

各镇(区、街道、场)要切实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应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完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应立即启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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