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发稿时间 :2018-01-05 编辑: 来源:中国苏州

2018年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暂行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苏州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成立了市行政审批局,实行相关领域“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合法有序、不断深化,建立健全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理顺市行政审批局与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许可行为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权力。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立部门之间工作会商制度

(二)明确会商的形式和内容

(三)明确部门之间实地核查分工及业务协同要求

(四)明确信息交流方式和内容

(五)明确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行政过错情形和行政过错责任

四、涉及范围

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相关部门以及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部门。

五、操作方法

(一)建立工作会商制度,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参与相关重要事项的会商,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对接,促进其合法、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会商可以函告或工作会议的形式开展。

(二)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须实地核验的(包括检查、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等),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完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地核验程序应当由具备特定资质的部门或人员实施的,或者市行政审批局不具备实施所需的专业技术的,市行政审批局应会商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后委托相应机构实施。

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公告、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协同参与,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规范或结论,配合完成。

(三)市行政审批局在现有审批系统基础上,搭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制定信息交互标准规范,依托市政务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联动平台与监管部门业务系统的横向对接。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业务时,将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供监管部门认领。监管部门实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告知、共享共用。同时,通过信息联动平台与省、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审批平台纵向联通,实现省、市、县三级审批和监管信息的实时联动、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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