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入学办法
1.入学年龄
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吴中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3.报名时间
苏州市吴中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2018年5月19日(周六)至20日(周日)(苏苑实验小学因承办市局考试项目,报名时间推迟至5月26、27日)。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4.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或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证明和实际居住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政府教育服务部门(直属学校到区教育局报名)申请报名,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镇、区、街道(政府)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④预防接种证原件。
二.初中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吴中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2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初中报名办法
(1)地段生报名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吴中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于2018年5月19日(周六)至20日(周日)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
②7月1日(周日)至7月5日(周四)携带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及1寸照片三张等材料到已报名登记的初中学校进行确认。
(2)非地段生报名
在吴中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在我区或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升入初中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
根据其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详见《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三、地段生认定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本办法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在信息采集时需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信息证明。
4.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教育部门(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6.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7.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教育部门(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教育部门(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招生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由区教育局依据《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进行制订,经区委区政府和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颁布与实施。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遵照执行。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镇、区、街道(政府)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镇、区、街道(政府)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在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镇、区、街道(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各镇、区、街道(政府)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按照《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实施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