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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稿时间 :2017-10-13 编辑: 来源: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七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主体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我局十月份起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10月1日前已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照原流程办理。其他尚未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项目,请相关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标准(规范)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已在环保部网站上公示,近期将会出台正式文件,请留意环保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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