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吴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4-02 编辑: 来源:

吴政办﹝2018﹞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

因机构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区政府决定调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荣德明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顾益坚    区政府副区长

茅崧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  员:朱  涛    区政府办副主任

厉  艺    区政府办副主任

孔岳荣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  刚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沈大鹏    区经信局主任科员

顾彩琴    区教育局副局长

陆丽娜    区民政局副局长

顾进方    区财政局副局长

徐  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爱南    区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蔡惠荣    区农业局副局长

黄军松    区商务局副局长

李耀峰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邱建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  艳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飞镛    区环保局副局长

戴阿明    区旅游局副局长

杨  青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尤林明    区粮食局副局长

金  琦    区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唐  顺    区法制办主任

蔡  敏    苏州海关吴中办事处副主任

许文根    苏州检验检疫局吴中办事处副主任

范久宁    吴中公安分局副局长

林忆宏    度假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时  强    苏州市吴中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茅崧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艳同志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蔡惠荣、范久宁、邱建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因人事变动或分工调整造成人员变化的,由相应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 吴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2. 吴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附件1

吴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区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稳妥做好食品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工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物价局):在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体现对食品安全的战略要求;牵头协调食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区域布局等问题;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经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食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优化产业布局,指导全区食品工业结构调整;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涉及食品犯罪行为。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政局:督促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负责安排食品安全相关经费,保证执法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住房建设工地和区镇基础设施工地建筑企业做好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便民饮食摊点的监管;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摊点进行规范和查处;牵头负责餐厨垃圾的专项治理;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布局、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及风险信息;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推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商务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承担、协调全区食品行业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区出口食品的反倾销有关应诉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的医疗救治;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物中毒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承担区食安全委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及日常性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负责处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咨询、投诉、举报等有关事宜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或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畜禽定点屠宰等活动的排污监管;负责指导各地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工业污染源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管,指导食用有机食品基地污染防治评估、监测;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

区旅游局: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内食品经营单位、旅游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的监管;协调做好旅游节庆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民族餐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扶持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法规;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对清真企业、清真食品和清真标识的认定、认证和规范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及“清真不清”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供销合作社: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新农村现代食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全力构建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促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生产;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法制办:协调各部门之间在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为区食安委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苏州海关吴中办事处: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加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实货监管力度;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苏州检验检疫局吴中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吴中公安分局、度假区公安分局: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配合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务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社会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苏州市吴中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及烟草零售许可与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承担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吴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区食安委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区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各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规则、制度、工作方案;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督促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对各镇(区、街道)政府和食品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考核;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三)全体会议由区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区、街道)政府有关负责人列席。

(四)区食安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具体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五)区食安委日常工作可委托区食安办召集议事,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区食安办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区食安委成员或相关镇(区、街道)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参加。食安办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区食安办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食安办的工作汇报;各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通报全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区食安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

(六)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次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情况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会议议定事项由区食安办负责督办。

(七)区食安委委员和区食安办成员(联络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食安委主任或者副主任请假,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与会。

二、报告制度

各镇(区、街道)政府、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向区食安委报告:

(一)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区食安委及区食安办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镇(区、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公文,要做到文字精炼、规范,条理清楚,主题表达明确、突出,实行一文一事,一事一报。报送的纸质公文使用报送单位的函头纸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公文一式两份,及时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食安委建立通报制度,对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区食安办承办。原则上在内部通报,重大事项经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后,在全区通报。

通报内容:

(一)食品安全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督导检查情况;

(五)风险检测工作及监督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七)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与各镇(区、街道)、各成员单位沟通和工作配合,区食安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镇(区、街道)食安办负责人和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机要文件的管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区食安办通报本地、本部门落实区食安委及区食安办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会议由区食安办组织召开,由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联络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督查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区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1.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2.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工作的落实。

3.注重实效原则。按“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重在落实。

(二)督查督办的内容

1.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2.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情况;

4.群众投诉举报较为集中、新闻媒体披露、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6.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

1.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区食安办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的镇(区、街道)、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2.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等事项,由区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3.会议督查。对重要督办事项,区食安办可建议区食安委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六、信息报送制度

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突发事件,成员单位在果断处置和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及时(2小时内)向区食安委报告,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再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及时互通食品许可发放、吊销、注销,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等监管情况。各部门均需同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各镇(区、街道)食安办和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食安办报送本地、本部门工作动态、食品检测评估信息、食品预警信息、食品抽检信息、专项整治工作以及食品案件查处信息,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要随时报送。

4.区食安办通过工作简报及门户网站等形式,刊载报道全区各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并同时报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考核考评制度

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评制度,考核考评意见纳入各镇(区、街道)政府的绩效考核和区相关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奖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区食安委负责考核考评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和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具体由区食安办承办。

区、镇两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建立管理台帐,以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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