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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7-10-18 编辑: 来源:

市爱健办〔2017〕21号

各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爱健办,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健康苏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是定期监测水质合格状况、动态监测水质变化趋势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均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市政府领导也要求继续严格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明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任务

(一)季度监测

1.监测点设置

城市生活饮用水: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设置55个监测点(在国家点上增设5个监测点),吴江区和各县级市城区设12个监测点(在国家点上增设4个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应涵盖城区内全部市政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优先监测出厂水。新增监测点以二次供水为主,应覆盖住宅小区、宾馆(酒店或商场)、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5类(缺项可用其他类型代替),具体点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随机选择。

农村生活饮用水:吴江区和各县级市每个乡镇(城关镇除外,含辖区村)设不少于4个监测点,全年监测不少于8份水样(出厂水或末梢水算1个监测点,如该乡镇辖区有1个水厂,可设1个出厂水、3个末梢水监测点;如该乡镇没有水厂,集中式供水由辖区外的水厂供给,可设4个末梢水监测点)。有二次供水的乡镇应在4个监测点基础上,增加1个二次供水监测点。

2.监测频次

城市生活饮用水每季度(2月、5月、8月、11月)监测一次,农村生活饮用水每年监测两次(2月、8月)。

3.监测项目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氨氮及可能存在风险的指标监测,其中对市政供水枯水期(2月)和丰水期(8月)出厂水进行水质指标全分析。以湖泊为水源的地区增加微囊藻毒素风险指标。

(二)每月常规监测

1.监测点设置

城市生活饮用水: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出厂水全部列为监测点,末梢水监测点根据各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增压供水等共设置监测点20个,其中市区15个、吴江区5个。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城区每月设置6个城市饮用水监测点,优先监测出厂水。

农村生活饮用水:吴江区和各县级市每个乡镇(城关镇除外,含辖区村)每月至少设1个末梢水监测点,水厂所在乡镇应增加1个出厂水。

2.监测项目

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13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硝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耗氧量、游离氯、氨氮。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测有针对性的其他指标如结合消毒方式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副产物指标、以湖泊为水源的地区增加微囊藻毒素。根据《太湖蓝藻水华暴发状况评价及水源地藻类应急处置级别推荐标准》中规定的防控级别,当防控级别达到橙色(Ⅱ级)以上时,监测指标除常规监测的 13项指标外,需增测出厂水总有机碳、土臭素、2-甲基异坎醇等 3 项指标。

(三)应急监测

根据需要,全市各级疾控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开展饮用水应急监测。当发现出厂水或者末梢水监测结果不达标时,应立即进行重复采样和检测。确认检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时,需连续采样监测。当出厂水和末梢水连续两次监测结果达标后,恢复出厂水和末梢水常规监测频率。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健全工作队伍。要提升监测能力建设,各市及吴江区确保达到监测42项常规项目(根据水厂消毒工艺选择常规指标)的基本要求,其他各区目前若达不到42项监测能力的,由各区负责采样,委托市疾控中心检测。要健全水质监测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严格全程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信。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防范并有效处置饮用水安全事件。要加强预判能力建设,分析本辖区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加强数据审核能力,通过网络直报的数据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修正,并重新上报,杜绝因错报造成的水质不合格现象。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各地技术指导、队伍培训、质量控制等工作。

四、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

各地监测数据要按季度报当地政府,抄送水利、住建、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如有监测水样不合格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每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的结果,各地要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录入苏州市疾控业务管理系统。每年对本地区全年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根据国家和省方案的要求,枯水期和丰水期的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数据经过审核后上报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每季度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统计结果上报省疾控中心。各地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结果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省爱卫办《关于规范全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爱卫办〔2017〕11号)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监测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结果。

五、明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职责分工

苏州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健办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督查。

各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爱健办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本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和配套经费,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确保监测信息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苏州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结果的水质分析报告撰写、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网报数据审核等工作。各市、区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监测结果系统录入等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汇总到市疾控中心。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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