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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订)》解读


【发稿时间 :2017-08-07 编辑: 来源:

为稳妥扎实有序贯彻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新要求,苏州市政府将《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规章修订工作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市卫计委配合市法制办做好《办法》修订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要求形成了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8月4日市政府第142号令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贯彻中央、省依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精神,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市依法实施,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本次对2005年起实施的《办法》进行修订,重点修订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条款,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配套制度。

二、修订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遵循《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思路,保持与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致性。二是突出修改重点。重点修订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条款,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三是完善配套制度。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加强与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三、修订过程。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我委按照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要求,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正式启动修订程序。在前期已经完成的立法后评估及相关调研的基础上,初步草拟了《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改稿)。随后,分别于2016年4月中下旬、5月初召开了由各市、区基层工作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8月召开了由省卫计委、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基层卫生计生机构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出具了论证意见;于2017年3月向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形成了《关于修改<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的决定(送审稿)》。7月24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订)》。

四、修订主要内容。修改将原《办法》由32条变为27条。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生育登记服务内容。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在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再生育证明。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二)对再生育审批流程进行了修改。《办法》第十四条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明确审批地点、提供材料、审批主体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手续,精简材料,提高审批效率,高效便民,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三)增加了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新规定。《办法》第十五条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保持一致。取消了“晚婚、晚育”,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婚假为3天+10天,合计13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妻,女方产假为98天+30天,合计128天,配偶的护理假为15天,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双休日)不计入延长的10天婚假、30天产假及男方护理假。

(四)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相关规定。首先,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保持一致,《办法》第十六条删除了“落实避孕措施”,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不再有前置条件;其次,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天数与《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保持一致;第三,《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删除“其基本”和“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作了新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地点由原“子女户籍所在地,或夫妻一方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修订为“户籍地”,添加领证时间限制:“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行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仍适用。此次修订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修改后的条例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原《办法》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

(七)删除了部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例如:《办法》第五条删除了原来“稳定低生育水平”。第七条删除了“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和业主负责制,并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八)增加了人工干扰人口出生性别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九)删除了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规定。因201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已涵盖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所有相应条款,所以删除原《办法》的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总原则添加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十)关于名称和词语的修改。对《办法》中相关部门名称和名词进行规范性统一修改。例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孩子”统一修改为“子女”、“外来人员”统一修改为“流动人口”等。

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完成了与上位法的法制统一。下一步,市卫生计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宣传和解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配套制度,提升信息共享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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