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修订稿是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的修订,主要根据我市明年即将实施的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关于医疗救助的最新要求,规定了我市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原则、资金来源、职责分工、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机构、监督管理以及执行时间和范围。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增加救助对象类别
增加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五类救助对象。
由于各类救助对象的身份之间存在重叠交叉,该五类对象在原有的救助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实际已覆盖,如孤儿原按低保人员救助。办法修订稿按照关于医疗救助的最新要求将这些对象作为单独类别的特困人员列出,以便更好地实现精准扶贫。
二、调整部分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
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原享受的年度救助(参照低收入家庭人员专项救助标准)调整为实时救助;参核退役人员原享受的年度救助调整为实时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各类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方式如下:
对象 |
保费补助 |
实时救助 |
专项救助 |
低保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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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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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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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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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救大病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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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减退职职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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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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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核退役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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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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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大学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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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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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 |
√ |
√(家庭中患特定疾病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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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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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学生 |
√ |
(注:救助对象中的“精减退职职工”是按《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三、调整救助方式
(一)取消年度救助:原年度救助将拓展成为大病保险运行,因此办法修订稿取消了关于年度救助和委托商保经办的内容。
(二)将自费救助并入实时救助:原针对特困人员的自费救助拓展覆盖对象和范围后也将作为新的大病保险的一项待遇,为保障特困人员原有待遇不降低,办法修订稿将自费救助并入实时救助,原待遇标准不变。即特困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原有的自负费用可实时享受救助减免外,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住院自费费用也可实时减免,进一步减轻了特困人员就医的垫资压力。同时,由于实时救助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因此取消原自费救助委托商保经办的内容。
(三)提高专项救助比例和结付方式:专项救助比例由原自负费用的70%提高至75%。同时采用与大病保险补偿额比较补差的形式,即如果低收入人员当年度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不足其自负费用的75%,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至75%;大病保险补偿额超过自负费用的75%的,专项救助不再补偿。
同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专项救助与实时救助规定的,享受实时救助待遇,不重复享受专项救助待遇。
低收入人员当年度享受的专项救助款,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次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发放至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明确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产生方式
办法修订稿规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办法由人社、财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面落实相关救助政策规定的惠民医疗服务项目。在收治救助对象时,应当认真核对其社会保障卡。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控制使用自费药品及收费项目,鼓励以优惠的价格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切实减轻特困患者家庭的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