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要求,区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转发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取土管理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01〕20号)
2.《关于工业性项目建设收费的若干规定》(吴政发〔2002〕47号)
3.《关于印发苏州市吴中区城区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3〕12号)
4.《关于印发苏州市吴中区名牌带动战略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4〕31号)
5.《转发区贸易局等六部门关于对生猪产品调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04〕74号)
6.《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吴政办〔2005〕42号)
7.《关于印发苏州市吴中区城乡一体化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发〔2008〕21号)
8.《关于转发吴中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2008〕71号)
9.《转发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2008〕72号)
10.《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吴政办〔2009〕39号)
11.《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9〕94号)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吴政发〔2002〕28号)
2.《批转区劳动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吴中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4〕42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