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关于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大盛服装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吴中地税三罚[2018]48 |
处罚事由 | 对该纳税人所属期2016.09.01-2018.04.30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大盛服装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92320506MA1NJ2615U |
居民身份证号 | 320524********295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全兴 |
处罚结果 | 处以2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5日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处罚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32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