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中区临湖展胜康模具经营部的处罚行政处罚公示
【发稿时间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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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处罚名称 |
关于对吴中区临湖展胜康模具经营部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吴中地税二罚[2018]65 |
处罚事由 |
对你(单位)2018-03-01至2018-04-30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对以上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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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中区临湖展胜康模具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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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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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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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320500L73680273 |
居民身份证号 |
43062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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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丽 |
处罚结果 |
处以11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6日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处罚状态 |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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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32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