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案行政处罚公示


【发稿时间 :2018-06-15 编辑: 来源:

处罚名称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吴卫计(非)罚字〔2018〕9号
处罚事由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1 没收药品器械;罚款
处罚类别2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东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412728********571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东玉
处罚结果 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6月15日
处罚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处罚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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