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吴卫计(非)罚字〔2018〕9号 |
处罚事由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1 | 没收药品器械;罚款 |
处罚类别2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东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2728********571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东玉 |
处罚结果 | 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15日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处罚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32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