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6-04-15 编辑: 来源:中国苏州

 

苏府[20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苏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2013~2015年行动计划》以及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发展现状及形势

  (一)发展现状。
 

  组织协调机制初步确立。全市形成了市经信委(市信用办)总牵头,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架构和推进机制,为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周乃翔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划归市经信委,具体承担和运行全市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工作。全市十个(县)市、区均已发文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了相应责任部门,形成了两级联动工作体系。

  信用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出台了《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了《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

  信用信息化正全力推进。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一期项目已通过验收。完成了诚信苏州网、数据交换前置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和信用服务子系统的开发,以及法人信用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的构建,市区两级11个平台实现了联网,与省信用信息中心、26个市级部门的数据进行了对接。清洗入库法人信用信息1330余万条,覆盖36万多工商户、56万多纳税户。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完成框架开发,覆盖1300万人口,含35类4400余万条数据。

  企业贯标工作全面展开。市经信委将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工作纳入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目标任务,并列入对各(县)市区经信委(局)年度目标考核,建立了市、区(市)、街道园区三级贯标工作网络,形成了“市里抓示范、区县抓贯标、中介抓辅导、企业抓对标”的工作格局。市信用办制定了贯标工作方案,明确了贯标和示范创建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及时间进度要求。目前苏州有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8家,市级126家,贯标和示范企业数量在全省遥遥领先。

  试点创建工作成效明显。太仓成为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市信用办认真指导太仓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太仓按照省信用办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要求,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启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扎实开展各项试点工作。目前,太仓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已与苏州市级系统同步启动。

  局部跨进省级先进行列。市信用办开展了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成开通各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78个,发布项目信息23625条,项目信用信息30.4万条,法人不良行为信息500条,从业人员不良信息125条。在全省率先建成了多网络数据交换接口,实现了部门和市级平台间信息的自动推送和归集,以及基于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的实时动态公开。

  信用服务市场悄然兴起。目前,在市信用办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有18家。市经信、工商、质监、人社等部门率先应用了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市级劳动保障信誉单位评定、市级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和节能扶持项目申报、市重合同守信用法人申报、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市级“能效之星”法人评审、市级信用管理示范法人评审等工作中,查询和核实申报单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启动,各项任务还十分艰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部门之间发展还不平衡,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信用产品应用还需进一步拓展,信用服务体系还不发达。

  (二)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正处于深度调整期,将延续缓慢复苏态势,对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机遇与挑战。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信用工具和产品将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消费将加速发展。苏州要想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全面提升对外开放能力,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经济。

  从国内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江苏将加快构建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使“诚信江苏”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这就要求苏州要在更高起点上,按照更高的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从苏州看,今后一段时期是苏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苏州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和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双重任务。苏南现代化、苏州“三区三城”建设要迈上新台阶,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项工作,对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动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导向,以信用记录为基础,以加强信用监管为关键,以信用产品应用为核心,以行业和区域建设为支撑,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协调发展,弘扬诚信文化,建设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苏州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诚信苏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适应转型。要着眼全局,通盘考虑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苏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分部门、分地区、分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带头应用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培育和发展苏州信用服务业。

  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充分调动苏州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接受江苏省信用管理部门的指导、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

  强化应用,注重实效。立足苏州实际,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实现重点领域重点突破。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应用,推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16年,全市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升,政府公信力、法人诚信度和自然人诚信度明显提高,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信用服务业蓬勃发展,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高效运行、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到2020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具有苏州特色、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苏州成为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服务业发达的城市,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三、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要把政务诚信建设与机关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多个领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构建“有诺必践,取信于民”的诚信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履行职能,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手段,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大力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法人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有关要求,将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律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在保护商业秘密和自然人隐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发挥政务诚信的示范作用。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任免、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实行政府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务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认真兑现政策承诺,履行签订的各类合同。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举办公务员信用知识培训班,强化公务员的诚信意识,提高公务员的履职信用水平。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有效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商务环境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要按照“强化外部监督,规范内部管理,规避信用风险,促进诚信经营”的原则,引导法人诚信经营,培育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改善苏州商业环境。

  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告制度、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法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食品、药品和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机制,建立产品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商贸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餐饮、住宿及居民服务等行业的信用建设,开展法人信用分类管理。鼓励法人建立供货商商品质量承诺和信用档案制度,建设商品质量追溯系统。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传销、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法人失信成本,营造诚信经商的市场环境。支持商贸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险理赔,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法人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信用消费。推进外经贸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法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借助苏州电子口岸,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鼓励苏州金融保险机构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创新金融信用产品。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失信行为。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开涉税信息的提供,配合做好信息的比对和应用,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实现综合治税。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等失信行为。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引导法人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深入开展“价格、计量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严厉查处巧立名目虚假优惠、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垄断等失信行为。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诚信苏州网”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立建筑和房地产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单位和人员信用关联管理。建立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签订“阴阳合同”等失信行为。对发生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法人给予严惩。组织开展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信用评级,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用联动。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加强对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的信用监管。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交通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相关法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形成适应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信用考核评价体系。

  国土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土地市场、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地质勘查单位、土地估价师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在土地审批、资质审批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法人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法人诚信统计承诺制度、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数据库。以查处弄虚作假为重点,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干预统计、弄虚作假、拒报、乱报等行为。将统计失信法人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法人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在涉外调查机构资质认定中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开展苏州社会信用状况调查和统计工作。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打击各类虚假广告,并追究虚假广告制作、传播单位的法律责任。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实施“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建立贯标示范企业“绿卡”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承诺制度,引导企业照章纳税、严格履约,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做假账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鼓励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岗位,制定信用管理制度,购买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把“诚信经营、诚信用工”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加强供水、供电、供气、公交、地铁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要以法律法规为约束、以道德文化为导引、提高苏州城乡居民的诚信水平,形成“讲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准则。建立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护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信用监管,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药品生产和流通法人要对药品安全进行承诺,保障人们用药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强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把超生、拖欠社会抚养费等纳入自然人信用数据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示制度,引导法人诚信用工。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级工作,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在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方面加强对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骗保行为。

  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把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招生作弊等列入教师和科研人员档案,把考试作弊列入学生档案。

  民政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加强对申请条件的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加强对低保申领人的信用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自然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把诚信建设列入社会组织的章程,鼓励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内部信用管理以及对会员的信用监管和惩戒。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加强诚信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支持苏州信用协会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将严重失信和违规的自然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加强对物业公司的信用监管,将严重失信和违规的物业公司纳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对文化法人的信用监管。制定职业体育行业诚信从业准则,在参赛、转会等方面推进职业体育从业人员、俱乐部和中介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准则,建立游客投诉记录和公共制度,推进旅行社、景区/景点以及宾馆等旅游服务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估。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软件盗版等行为纳入法人信用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工作。

  节能环保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档案,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对环保失信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实施联合惩戒。在绿色企业评定等工作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加强对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信用监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以及从事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水利领域。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在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审批事项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加强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信用监管。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自然人信用建设。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法人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互联网领域信用建设。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和网民的信用监管,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网民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网民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把有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和自然人采取行业禁入、网上行为限制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院公信建设。施行庭审承诺制度。依托“天平工程”,实现省—市—区(县级市)三级法院审判信息共享。建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制度,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建立判决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判决执行效率。整合诉讼信息,并纳入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严厉打击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等行为。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引导法人诚信经营、诚信用工。

  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办案权和公信力。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联动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整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联动应用。与市信用办开展人口基础数据交换和信用数据交换,支持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建设。将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法人信用数据库,将诈骗犯罪、违反交通规则、使用假身份证等不良记录纳入自然人信用数据库。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

  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苏州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四、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宣传教育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到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到政风、行风评议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教育活动,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使诚信意识深植人心,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苏州本地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设立信用管理研究方向,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学生实训基地。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组织开展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研究。

  加强信用服务专业高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熟悉市场的信用服务人才队伍。支持相关从业人员参加“信用管理师”培训和资格考试,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壮大苏州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为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二)普及诚信教育。

  把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家庭”活动。组织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工作现场会。政府网站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开设信用专栏,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黑名单。

  (三)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苏州电视台、苏州诚信网、苏州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化建设

  完善的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完备的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重要保障。要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整合现有信用信息资源,形成全面覆盖的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加强信用记录的采集、传输、管理、处理、共享、分析和可视化,并按照规范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信用信息应用,以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信用信息目录,提高信用数据质量,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一)深化一网三库一平台建设。

  一网是指“诚信苏州网”,三库是指苏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库、苏州市法人信用数据库和苏州市自然人信用数据库,一平台是指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网三库一平台由市信用办统一组织建设,其中“诚信苏州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苏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苏州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数据由市级部门和区(市)政府分级采集、入库。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江苏省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与市级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与区县信用信息系统对接。

  已建信用信息系统的区(市),应接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没有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区(市),不再单独建设信用信息系统,由市信用办统一组织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都建立信用记录采集的制度,把信用记录归集到信用数据库。所有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自然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加强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二)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房地产、旅游、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食品安全、金融、商贸、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数据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苏州市各项电子政务重大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

  苏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记录,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让每个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都留下真实、准确、可追溯的信用记录。

  支持苏州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建设客户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系统。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征信。

  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网站、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和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依法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收集和整合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信用记录,使信用记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促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应用。

  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横向和纵向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托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推进市级平台与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逐步形成覆盖苏州全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网络,组织开展跨部门的信用联动应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依法依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资源,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推进信用信息产品在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深化信用信息产品在食品安全、旅游、住房、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工程建设、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行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导游、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保险代理人、医生、记者、工程监理师等人群的应用。

  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要通过制度设计使人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法人和模范自然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部门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力度。建立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制度,把信用状况作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信用核查,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建立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对违规的失信者,由所在行业协会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通过社会舆论谴责对失信者产生震慑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失信成本。通过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制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依法出台具体的惩戒措施。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健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既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推进信用法制化。坚持亟需、管用、小步快跑的原则,研究制定一批苏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公开、应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规可依。实行信用承诺制度,把信用记录建设和失信惩戒纳入相关政策文件。鼓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自身职能范围内的信用监管、信用评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推进信用标准化。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标准,建立并完善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规范体系,包括信用数据标准、信用服务规范等。进一步完善《苏州市信用信息标准数据字典》,支持专业机构研究建立行业信用评级标准。采用国家统一代码制度,加强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以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为代表的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转的重要动力。要研究制定针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开放信用信息,激发市场需求。

  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引进、重组、培育和发展一批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益机构和商业机构互为补充、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和培训等业务,形成层次多样、业务各有侧重、差异化竞争的信用服务市场群体。对信用服务机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活动进行必要的资金扶持,完善苏州信用服务产业链。

  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评级机构,培育和发展苏州本地信用评级机构。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规范信用评级市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鼓励苏州本地评级机构参与制定国家信用评级标准,加强与外地信用评级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推动信用产品广泛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购买信用服务。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项目申报、补助补贴发放等方面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数据资源,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共信用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营造有利于信用服务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信用服务机构要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和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权意识。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自然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对“一网三库一平台”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苏州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督查,防止信用信息泄密事件发生。对“一网三库一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和信息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重点工程

  (一)苏州社会信用信息化推进工程。

  对“诚信苏州网”进行升级改造,提供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开通手机版网站,方便人们通过手机上网浏览信息。开发信用类App,为政府部门、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授权用户提供信用信息检索服务。

  加快完善苏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库、苏州市法人信用数据库和苏州市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到2019年实现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库。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把本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记录输入信用数据库。运用市级数据交换平台与各相关部门共享和交换信用数据。与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加快建设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把“诚信苏州”网作为其前台,政府信息资源库、法人信用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为其提供数据支撑,增强平台的功能,提高平台的性能,充分发挥信用数据输入、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等功能。

  (二)苏州市信用数据质量提升工程。

  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江苏省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制定苏州市信用数据标准,包括苏州市信用元数据标准、苏州市信用数据字典标准等。加强苏州市信用数据质量管理,提高信用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一致性,对信用数据进行及时更新。

  (三)苏州市信用部门联合惩戒工程。

  依托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旅游、住房、食品安全、中介服务、法院执行、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研究制定这些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每个领域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组,开展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

  (四)苏州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工程。

  加强对旅行社、宾馆酒店、租车公司等旅游相关法人和导游等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实施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关联管理,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制定苏州旅游从业人员诚信准则,健全游客投诉记录制度。组织开展旅行社、景区或景点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外地来苏州游客的信用记录。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苏州市住房行业信用监管工程。

  加强对苏州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房地产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实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关联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骗取保障性住房、骗取购房款或租房款、签订“阴阳合同”、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以及其他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苏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程。

  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苏州食品生产、检测、销售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有毒食品、销售过期食品等失信行为。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七)苏州信用服务业培育发展工程。

  研究制定促进苏州信用服务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面向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信息检索分析、信用管理、社会信用领域专项咨询等,开展信用服务品牌机构创建工作,扶持一批基础好、能力强、口碑好、业绩突出的信用服务机构。适时建设苏州信用服务产业园,促进苏州信用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苏州市法人征信公司先行先试建设信用数据库和征信系统,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进一步理顺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横向和纵向的信用信息联动应用机制。进一步强化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等职能,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划的《任务分解表》,组织落实有关任务,明确具体任务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密切配合市信用办的相关工作。组建苏州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把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包括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购买政策研究和工程咨询服务,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奖励信用管理贯标法人,扶持信用服务机构等方面的费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信用服务业,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三)推动创新示范。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信用办的工作部署,结合苏州实际情况,从区域、行业/领域、企业三个层面组织开展信用创新示范工作。在企业层面,继续组织开展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在行业/领域层面,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选择旅游、工程建设、电子商务、食品安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开展信用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工作,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在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在区域层面,争取更多的区(市)成为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苏州市级示范区创建工作。争取苏州成为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四)推动区域合作。

  积极参加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开展信用数据交换、跨地区信用监管。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产品互认,促进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市场共同发展。在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国内外其他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督查考核。

  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全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范畴,并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和绩效评估工作。市信用办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跟踪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苏州市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以主动作为的姿态、务实创新的作风、具体管用的方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共同努力使苏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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