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发稿时间 :2016-09-07 编辑: 来源:中国苏州

2016 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上启下、深化发展之年。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以广覆盖的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以高质量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广泛应用为基础,以重点领域的联动奖惩为关键,以多层次的示范试点为引领,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整体建设水平、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努力打造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一、扎实推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

1.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向新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内为改革前注册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成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新旧代码映射关系,并完成存量代码转换;在“诚信苏州”网站统一公示新注册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存量代码映射关系提供给各部门共享,并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在“诚信苏州”网进行公示;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切实完善创建工作保障和推进落实措施。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在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设立专职工作机构,并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技术支撑单位;成立信用建设协会等组织;制定详细的示范创建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召开信用建设专题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班,在市主要媒体开设诚信建设专栏专刊或者播发诚信建设专题电视节目。

二、全面提升信用信息平台功能

4.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完善市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调整优化网络构架,完善功能,满足“双公示”、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工作需求。完善市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满足“桂花分”等评分模型应用。完善系统功能,推进社会法人、自然人库数据融合应用。

5.完善对政府部门的支撑服务。推进已归集数据的有序共享,实现数据下行。推动各部门基于市平台开发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监管联动平台。推动市信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对接,推进双向数据交换共享,深化金融领域信息服务。发挥信用信息中心的支撑作用,为各部门提供专业服务。

6.完善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异议受理程序。编制开通社会化服务窗口的规范要求,指导各地开设对外服务窗口,扩大信用信息服务覆盖面。继续探索基于信用信息系统的社会化产品,提升市民信用“桂花分”的成熟度,完善评分模型,不断拓展应用场景。

7.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编制《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 年版),明确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规范要求。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环节中信用信息的应归尽归、应用尽用。

8.扩展数据归集覆盖面。继续实施“信息归集提质扩面工程”,以“直连、及时、准确”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信息归集质量和效率,促进信息归集常态化。建立专题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编制信息归集和服务情况季度报告,年底进行综合考核。

9.落实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省信用办要求,推进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统一代码应用和新老码衔接,加快推进存量代码转换,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记录、使用和报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10.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时,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书上网公示。

11.切实加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对于具有各类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各市级部门要出台行业信用记录规范,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办法,促进信用记录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事业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12.认真落实信用信息“双公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双公示”工作部署,完善“双公示”系统,做好“双公示”信息的归集、处理、公示、上报、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健全公示项目管理与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格式,依法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诚信苏州”等网站公开公示。采取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进行督促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年度机关作风效能考核。

13.广泛应用信用审查。推进行政机关在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配置、评优评先等领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不断扩大信用审查的使用范围。重点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对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酌情减少或取消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14.加快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企业贷款授信等工作中的全面使用,指导和督促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鼓励行政相对人使用由市信用信息服务大厅出具的信用查询报告,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四、大力推进信用联动惩戒

15.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商务、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依据各部门对信用记录的分类管理,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联合惩戒的共性操作办法,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协同监管、绿色信贷、知识产权、安全监管等领域为重点,推动信用联动惩戒制度应用到行政管理各个方面。

16.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贯彻落实《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对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更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应用到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环节。

17.推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应用到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环节。

18.落实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各相关部门传递案件及当事人信息,相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应用到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环节。

19.实施“红黑名单”社会公示。组织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实现“红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的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按时组织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发挥正反典型宣传教育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发展环境。完善失信查询、失信信息使用、信息使用告知、“黑名单”认定公布等管理工作,及时向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认定的“红黑名单”,并在“诚信苏州”网站公示。

五、深入开展信用宣传和研究

20.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活动。继续加强诚信社会宣传,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金融机构、社团组织、新闻媒体等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推进诚信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将诚信宣传融入到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综合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等工作,营造信用自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21.加强信用宣传阵地建设。完善各地、各部门诚信网站,宣传诚信典型事例,完善信用查询功能,及时发布红黑名单等权威信息,全面公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诚信苏州”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阵地建设,扩大信用宣传在移动端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22.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研究。依托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围绕经济社会生活中与信用建设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新路径、新方式等重点课题研究工作,为各地各部门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六、积极培育信用人才和市场

23.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产业。继续扶持培育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有条件地探索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积极扩大信用产品供给,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支持苏州市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等本地综合服务机构发展,面向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信用服务。建设大数据信用服务产业园,吸引征信产业链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培育打造大数据征信产业链。

24.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和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出台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发挥协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25.开展多层次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继续做好(助理)企业信用管理师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举办首期企业信用管理师(中级)培训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短期培训、沙龙研讨、高峰论坛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多层次多形式推进信用人才队伍建设。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6.积极做好示范试点争创工作。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市区争创省级示范市(区)。加强对各市区信用工作的分类指导,在全市总体推进的同时积极鼓励培育亮点和特色,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工作向社区延伸,积极争创省级示范市(区)。

27.加强信用体系工作考核。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信用办对信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督查和考核情况要进行全市通报,结果列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对各地区信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建立完善本地、本单位的信用工作考核办法,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8.提高信用建设专项资金效用。编制印发市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围绕应用型项目、信用管理贯标、课题研究等,做好资金安排工作。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跟踪项目进展,开展绩效评估,规范项目验收,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力度,加大信用建设资金投入。

29.继续做好新一轮“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作。总结上一轮工作经验,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做好组织发动、培训动员、自主申报、市(区)初审、示范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2016年完成省级信用管理贯标企业420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42家,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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