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7〕3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和自我发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我市税收领域信用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
(一)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定期进行工作沟通及情况通报,不定期提请相关单位就与联合惩戒相关的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研讨和协调。
成立由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共同牵头的工作协调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贯彻实施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二)建立信息推送反馈机制。建立信息推送机制,记录信息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及情况反馈等信息。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加强收集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办应定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有效的联动惩戒机制。
二、强化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管理
各市(县)、区级以上国税、地税机关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及异议处理。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由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统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一)认定。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准确把握认定口径,认真审核失信行为信息,对于涉及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要加强复核、严格把关。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的记录和交换,做好信息归集工作,定期开展失信行为的联合认定。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的税收失信行为,一律认定为税收严重失信行为。
(二)推送时间。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认定的,由协商确认的税务机关将所归集的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推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记录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时间;税务代理人应当记录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注册时间及委托其代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责任人应当记录其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护照)号码(公示时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职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代理执业资格证书号;
2.主要失信事实及类别;
3.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情况;
4.税收失信行为认定税务机关名称及认定时间;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信息交换方式。为确保信息推送的及时、准确和安全,各部门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实现信息推送、跟踪、反馈的全程电子化。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负责将电子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表式详见《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附件1~3)。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税收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税收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定期推送至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
(五)信息公示。依法公示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扩大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对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市信用办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依托“中国苏州”、“诚信苏州”网、税务机关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有效期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由省辖市市级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3年。
(六)异议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税收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或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或公示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并修复或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对税务机关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各单位收到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后,依照部门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监管范围,根据各自内部执法程序和审批流程对税收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相关责任人按失信行为等级,实施本文件明确的相应惩戒措施,协同监管,发挥联合惩戒合力,详见《对税收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表》(附件4)。
税收失信信息在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税务门户外网公布期间,各联合惩戒单位可以引用并在各自的信息公布系统上公开公布,以便扩大信息辐射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对外宣传力度
为稳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扩大联合惩戒的社会影响力,国税、地税机关要与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注重宣传效果,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
附件:1.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
2.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税务代理人适用)
3.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相关责任人适用)
4.对税收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表
附件1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
信息唯一标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联系电话 |
经营范围 |
注册时间 |
主要失信事实 |
类别(失信等级)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情况 |
认定税务机关名称 |
认定时间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撤销时间 |
附件2
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
(税务代理人适用)
信息唯一标识 |
税务代理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被代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
被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 |
注册时间 |
主要失信事实 |
类别(失信等级)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情况 |
认定税务机关名称 |
认定时间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撤销时间 |
附件3
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
(相关责任人适用)
信息唯一标识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职务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 |
代理执业资格证书号 |
主要失信事实 |
类别(失信等级) |
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情况 |
认定税务机关名称 |
认定时间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撤销时间 |
附件4
对税收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表
编号 |
失信行为等级 |
惩戒措施 |
实施部门 |
1 |
严重 |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有税收严重失信记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限制或禁止 |
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等部门 |
2 |
严重 |
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授信时,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 |
3 |
严重 |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其证券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获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
4 |
严重 |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市工商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5 |
严重 |
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信委 |
6 |
严重 |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
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 |
7 |
严重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各类评优、评先和授予荣誉称号,对有税收严重失信记录的进行限制。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时就此类纳税人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出具否定意见 |
市文明办;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出具否定意见 |
8 |
严重 |
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为D级并保留2年,第3年不得评定为A级;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其从严管理;加大税务管理力度,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及聘用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税务代理人或相关责任人的纳税人列为高风险纳税人,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有税收严重失信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定为D级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9 |
严重 |
对税收严重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由税务机关通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加强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市财政局 |
10 |
严重 |
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税收严重失信记录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
市人社局 |
11 |
严重 |
有税收严重失信记录的相关责任人,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质的,由税务机关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惩戒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
12 |
严重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 |
13 |
较重 |
税务部门对较重失信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告知并在限定范围进行公示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14 |
较重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药品(耗材)采购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对有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的,应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 |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食药监局、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
15 |
较重 |
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授信时,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 |
16 |
较重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各类评优、评先和授予荣誉称号,对有税收较重失信记录的进行限制。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征求税务机关意见时,税务机关应出具否定意见 |
市文明办等;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出具否定意见 |
17 |
较重 |
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税收较重失信记录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必要的报考、应聘等限制 |
市人社局 |
18 |
较重 |
税务机关对其按照纳税信用级别D级进行税收管理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19 |
较重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 |
20 |
一般 |
税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可以采取失信行为提醒方式督促其改正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21 |
一般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可以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22 |
一般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开展评优、评先活动,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对税收一般失信行为进行说明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负责说明 |
23 |
一般 |
税务机关对其按照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税收管理 |
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
24 |
一般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 |